(一)两合公司的特征
两合公司是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的公司。其特征如下:
(1)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它的股东系二元化,所以称为两合公司。无限责任股东至少有1人,有限责任股东至少有1人,多则不加限制。如果只剩下一种股东,两合公司即告解散或变更为另一种公司。
(2)两合公司兼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公司的特点为主。
(3)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无限公司基本相同。
在法律规定上,除对有限责任股东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准用或适用无限公司的规定。承认无限公司为法人的国家,同样也承认两合公司是法人,而不承认无限公司是法人的国家,也不承认两合公司是法人。
(二)两合公司的利弊
两合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取得外界的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的股东扩大公司的资金。它是拥有信誉和能力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拥有资金的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比无限公司容易募集资本。而且公司业务全由无限责任股东执行,仍可保持无限公司经营效果较好的优势。
但两合公司的稳定性不如无限公司,其有限责任股东虽责任较轻,却无权参与公司经营,公司业务为无限责任股东所操纵,有限责任股东要转让其出资额受到较大限制。有的国家,如:法国明文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经营管理公司的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否则将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这使得有些愿意出资的人宁可与无限责任股东订立利润分享契约,向其借贷资本,而不愿作为有限责任股东冒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三)两合公司的设立
两合公司的设立程序,大体上与无限公司相同,区别在于:
(1)两合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1人是无限责任股东,1人是有限责任股东。同时,无限责任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其他公司,但有限责任股东可以是其他公司。
(2)两合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除与无限公司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股东所负责任的区别;②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标的、数额及其估价标准;③两种股东关于盈余分配的比例。
(3)两合公司向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与无限公司不同的是,它不是由所有股东,而只是由其中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提出申请。
(四)两合公司的内部关系
两合公司的内部关系大致与无限公司相同,这里仅就其与无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分述如下:
1.股东的出资
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可分为资金、劳务或信用。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仅以资金为限,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其劳务也不是公司所需要,所以,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信用或劳务抵作出资。
2.业务的执行
两合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无限责任股东,不选任董事,而有限责任股东不能执行业务。两合公司可委托经理人,有限责任股东可以被委任为经理人,以经理人的身份,在经理人的权限范围内执行业务。经理人的人选须由无限责任股东的多数才可委任。(www.xing528.com)
全体无限责任股东都有执行业务的权利,但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中数人执行业务。有限责任股东虽无执行业务的权利,但对公司的业务活动有一定的监察权。在公司每一营业年度终结时,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目、业务及财产情况。
3.竞业的限制
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其竞业的限制适用无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股东则不受此限制。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仅有监督权,对内既不能执行业务,对外又不能代表公司,不存在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有限责任股东可以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也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4.出资的转让
无限责任股东,其出资转让受到限制。有限责任股东,其出资转让也受到限制。这是由于有限责任股东对外虽不负责任,但对内与无限责任股东之间仍基于个人相互信赖关系,所以不能自由转让其出资,否则会使无限责任股东减少其对公司业务的兴趣,影响公司的发展。有的国家规定,无限责任股东转让其出资,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包括有限责任股东)的同意,有限责任股东转让其出资应经所有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如日本就如是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更严,在法国无论是无限责任股东还是有限责任股东转让他们的出资,都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但允许公司章程作些例外规定。
5.章程的变更
两合公司章程的变更,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包括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因为章程变更关系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6.盈余的分配
两合公司的盈余分配也适用无限公司的规定,即公司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配盈余。至于盈余分配的比例或标准,可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五)公司的外部关系
1.公司的代表
在两合公司,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只属于无限责任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无限责任股东担任。无限责任股东都有代表公司的权力,但公司也可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东对公司业务上的一切事务有代表的权力。公司对股东代表权所加的限制,对与之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代表公司的股东如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时,不得同时为公司的代表。但向公司清偿债务时,不在此限。
2.股东的责任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对公司债权人并不直接负责。如果有限责任股东的行为可能使第三人误其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公司代表人时,则须就其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负无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例如:出示名片、自称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向人借款,此种行为足以令人误信为无限责任股东。
(六)两合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时,如果无限责任股东在2人以上者,可以一致同意变更其组织为无限公司。但不得变更为有限公司,否则对公司的债权人不利。如果有限责任股东愿意变更为无限责任股东而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将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的解散除与无限公司相同的解散原因外,两合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是: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但如果一种股东全部退出后马上吸收新的该种股东,那么公司仍可继续存在,只需要办理相应的组织变更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
两合公司的清算,由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担任,但无限责任股东也可以多数同意,另行选任和解任清算人,既可选任股东以外的人,也可选任有限责任股东。
除两合公司外,国外还有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资本分为股份的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方式出资。由于这种公司实用性很小,现在已属于一种淘汰了的公司形式。日本已于1950年废除了这种公司。法国和德国虽在公司法中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但实际上这种公司的数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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