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所组成,其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美国法上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根据本州法律规定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合伙。
英国法上的有限合伙人是指不参加合伙业务经营管理,只对自己出资部分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在德国,有限合伙也是一种为了从事商业活动而成立的合伙。它在一个共同的商号之下运作,它包括一个或者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并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的特定数额。而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对合伙的债务承担全部个人责任。
2.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由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合伙人所组成。它的股东系二元化,无限责任合伙人至少有1人,有限责任合伙人至少有1人,多则不加限制。如果只剩下一种类型的合伙人,有限合伙就告解散。
(2)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以无限责任为主。有限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合伙形式保留了普通合伙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借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组织结构和组成简单,操作灵活。与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吸引投资。通常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从事高科技项目的风险投资,也适用于一般中小企业。有限合伙的有利之处在于,有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取得外界的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扩大公司的资金。它是拥有信誉和能力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拥有资金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结合,比普通的合伙企业容易募集资本。而且企业的业务全由无限责任合伙人执行,仍可保持合伙企业经营效果较好的优势。但有限合伙的稳定性不如普通合伙企业,其有限责任合伙人虽责任较轻,却无权参与企业经营,企业的业务为无限责任股东所操纵,有限责任合伙人要转让其出资额受到较大限制。因此,这使得有些愿意出资的人宁可与无限责任合伙人订立利润分享契约,向其借贷资本,而不愿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冒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除了美国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局限于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大陆法系概念中的“法人”不参与合伙。
(二)有限合伙的设立
有限合伙的设立程序,大体上与普通合伙相同,区别在于:
1.有限合伙的组成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体现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性,并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
2.有限合伙的协议
有限合伙的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限合伙的名称
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美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和财产,不得以劳务为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以劳务出资,就会造成其出资和责任界限不易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往往很少,如果有限合伙人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事业就不能正常运营。(www.xing528.com)
(三)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业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遵循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协议决定。
为了激励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积极性,有限合伙协议可以确定给予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定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就要承担无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2.竞业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其竞业的限制适用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人则不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仅有监督权,对内既不能执行业务,对外又不能代表合伙企业,不存在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益而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可能。所以,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也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的转让
普通合伙人,其出资转让受到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各国都规定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4.盈余的分配
在美国,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按照出资额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有限合伙的特点决定的。在有限合伙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具有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他们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入伙的资金往往比较少。由于风险投资的回报期长,在较长的时期内没有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执行事务的报酬。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当有利润可分配时,在若干年内,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样做,可以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当然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限合伙的外部关系
1.企业的代表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代表企业的权利只属于普通合伙人,即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的经营活动,即使根据一项委托,也不得从事此类活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学理上对此称为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主要为了保护合伙的债权人,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2.合伙人的责任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对合伙的债权人并不直接负责。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基本上与普通合伙一致,只是在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上有区别。
2.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有限合伙退伙与普通合伙的退伙的主要区别在: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而且,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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