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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货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此后,承运人的代理人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但是,第三人一旦作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例如,一旦他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那么即使他在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败诉,或者虽胜诉,但未能得到实际履行,他也不能重新对委托人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中关于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的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案情]

某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货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人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

[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运用和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后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

(案例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621f475c3b3567ec102d8a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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