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商法中的大陆法与委托代理权

国际商法中的大陆法与委托代理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形式上的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赋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在德国公司法中,公司董事的这种第一位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的。

国际商法中的大陆法与委托代理权

根据大陆法国家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的资格和权限即代理权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

(一)委托代理权

委托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得代理权,因是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故又称为意定代理权。本人对代理人授予代理权限的法律行为称为授权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是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征:①该意思表示必须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种相对人可以是被授权人,即代理人,也可以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②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形式上的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赋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945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需提交经过鉴证的代理权证书。(www.xing528.com)

(二)法定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是指当被代理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①由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②根据法院的指定而取得代理权,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的代理权;③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如亲属选任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代理权;④法人董事的代理人资格。公司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活动,它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处理各种业务。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而且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的代理人,因为他还有权指定另外的代理人。在德国公司法中,公司董事的这种第一位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