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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中国涉外商事法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涉外商事立法、司法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参与涉外商事交易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涉外商事法律坚持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我国的某些涉外商事立法与国际惯例尚有差距,从而成为引起中外当事人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本原则:中国涉外商事法制

涉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涉外商事立法、司法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参与涉外商事交易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它具体包括:

(一)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是我国一切对外交往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涉外商事活动。尊重国家主权要求国与国在经济交往中,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经济自主,不得以任何手段控制、操纵他国的经济命脉,尊重国家主权也要求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要遵守所在国及其本国法律的管辖。维护国家利益,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涉外商事交易时,应当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私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要求国与国之间应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往来与合作;坚持平等互利也要求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在从事涉外商事交易时,要体现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要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和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www.xing528.com)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社会缔结的各种双边、多边商事条约和公约是调整缔约国之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缔约国的有关法人和自然人从事涉外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涉外商事法律坚持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衍生出来的、被普遍接受的规范,其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作用已被各国普遍承认。但我国的某些涉外商事立法与国际惯例尚有差距,从而成为引起中外当事人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尊重国际惯例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外商事立法,使之尽可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尊重国际惯例也要求我们在处理我国涉外商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应按国际惯例来处理,以减少执法中的摩擦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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