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声称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为最高价值,并诉求于康德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原则,即“人是目的而绝不仅仅是手段,不能在未得到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就为他人的目的而牺牲或利用他们”[62]。这一理论基于权利为私有财产制度作辩护,从表面上看显现出很强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为了使人们认清自由至上主义的缺陷并为平等主义争取理论空间,科恩和尼尔森对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吸引力予以消解,具体内容如下:
1.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具有迷惑性
科恩指出,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出发点是一种自我所有论,其内容是“每一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些能力的自由(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只要他没有运用这些能力去侵犯他人”[63]。因此,不能在非契约的条件下强制一个人为他人服务,他人对这个人的能力及由此产生的成果也不能提出正当的要求,正是基于这种自我所有论,诺齐克架构起为资本主义竭力辩护的自由至上主义学说。科恩认为,自我所有原则肯定康德“人是目的”的精神,的确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甚至足以与任何种类的平等原则的吸引力相抗衡,这也是为什么诺齐克的理论让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感到不安的原因。[64]
但是,在科恩看来,这种自我所有论并不是没有漏洞,诺齐克的理论是可以被攻破的。科恩表示,他并不打算彻底地否定自我所有权,因为这样做会带来理论上的困境,[65]他只需要破除人们对诺齐克意义上的自我所有论的信仰,从而使人们乐意为了平等或其他政治原则而放弃这一原则。他指出,自我所有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常常与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混淆在一起,如果将其与这些条件区分开来,就能够消解自我所有论的吸引力。自我所有论通常与之相混淆的三个条件是:使人不成为奴隶、使人拥有自主权和使人不被当作纯粹的手段。
首先,诺齐克使人们相信,自我所有与不成为奴隶是同一种意思,放弃自我所有将导致奴隶制。科恩反驳道,人们具有某些服务于他人的非契约性义务,例如照顾生病的母亲,这种义务并不表示他人对我拥有像奴隶主之于奴隶的那种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是否使用自身的能力去为他人服务,并不是通过他人行使对其的权利而确定的,而是通过某种相应义务的存在。这类道德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一个人去执行,但人们却拥有这些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诺齐克的“只要我不拥有自己,我就是奴隶”这一论断是错误的。[66]其次,诺齐克试图证明,只有拥有自我所有权时,人们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才能享有自主权。科恩指出,与此恰恰相反,在自我所有权所引出的存在差别的社会里,自我所有与自主权是相矛盾的。诺齐克的理论只能保证形式的自我所有权,但无法实现人们实质上的自主和自我决定。在现实社会中,普遍的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不平等占有的结合,将导致无产阶级的产生,而无产阶级显然没有自主权。[67]因此,如想要使人人都能享有合理的自主权,则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自我所有权加以限制;而真正能促进实质的自主权的制度,是对自我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最后,诺齐克认为自我所有权体现着康德的道德原则,即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由此自我所有论为自己披上了康德式的权威。但科恩揭露道,如果仔细分析,人们会发现自我所有论与康德人是目的的道德律并不是重合的。康德原则并不是禁止将人们视为手段,而是强调不应该将人们仅仅视作手段,人必须永远被视作目的本身。当我从售票员手中购买车票时,我显然是将他视作手段,但我并不是将他当作自动售票机一样来对待,而是同时也将他看作人本身,将他视为目的。可见,对他人的工具性使用并不总是与康德原则相冲突的。相反,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貌似反对将人当作手段,但它却允许一个人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他人死活的做法,比如它反对国家征税来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这实际上恰恰是没有将人看作目的。因此,坚持康德原则与反对自我所有权可以是一致的。科恩总结道,一旦将诺齐克的原则与它混为一谈的如上几点区分开来,它就在根本上失去了理论吸引力,那么说服人们为了平等而放弃自我所有论就成为可能。
科恩进一步指出,当今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拒斥自我所有原则,原因有二:一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中隐含了某种对自我所有原则的诉求,若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便很难与诺齐克的理论出发点区别开来。[68]二是完全彻底的自我所有与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是相冲突的。不抛弃自我所有而仅仅致力于外部资源的平等分配是不够的,因为“即便实现了资源分配的平等,如果人们各自保留着自己的自我所有权,由于才能及冒险的运气和程度上的差别,同样会产生财富上的殊异”[69]。因此,只有拒斥自我所有原则,并承认人们对他人的能力及由此带来的成果拥有某种权利,才能更鲜明地主张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原则。(www.xing528.com)
2.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本质是一种狭隘的财产理论
同样地,尼尔森犀利地指出,诺齐克看似有说服力的权利理论实质上只是一种陕獈的财产理论。诺齐克自诩其理论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但在论证过程中却悄悄将其“权利理论”替换为“财产理论”,并且使这种财产权利成为“真正绝对的东西”。[70]在诺齐克看来,人类的自由就是保有自己的财产并自由地利用它们,只有财产权利受到尊重,人们才得到自由和道德上的尊重。但关键问题在于,保护人的哪些权利才是将人当作目的。尼尔森认为,个人对不正当财产权利的认可与诺齐克所推崇的康德的尊重人的概念是相矛盾的。拥有权利的重要性在于我们作为人而被尊重,我们的主权得到捍卫,为了使之成为可能,就应该有一个由各种权利组成的权利系统,而非仅仅是财产权。
尼尔森进而指出,如果人们同意社会所有成员应当拥有一种公平的生活远景,那么就应当存在一种普遍权利,比如人人都有关于生命、机会、尊重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但诺齐克却拒绝号召普遍权利,他仅仅主张人们应当基于正义的初始获得而取得不同的特殊权利。在诺齐克看来,类似平等这样的普遍权利一定会与诸如财产权的特殊权利产生冲突,因为这些普遍权利必须要有一个事实、物质和行动的基础;而其他人可能对这些事情、物质和行动拥有特殊权利。一些人要使用某些事情和行动来实现自我,而另一些人拥有对这些事情和行动的权利,那么这些人就没有使用这些事情和行动的权利。[71]因此,没有完美的权利轮廓能够既实现目标——如平等的尊重——同时又避免与特殊权利的基础即正义的获得相冲突。所以诺齐克宣称不存在普遍权利,他说:“对事物的特殊权利充满了权利的空间,并没有给某种物质条件下存在的一般权利留有余地。”[72]对此,尼尔森批判道,这是一种武断的主张,一种为个人私有财产权辩护的主张,它缺乏理论依据。尼尔森质问道,为什么财产权这样的特殊权利应当被视为是基础的,而平等的普遍权利却必须依赖于特殊权利呢?为什么不能是反过来,即只有那些与人类权利普遍原理相容的特殊权利才能被视为真正的权利?为什么不应该把人类权利作为基础概念呢?[73]尼尔森认为,当特殊权利彼此之间以及特殊权利与其他特殊判断之间有冲突时,特别是当我们要作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时,就必须要依赖于人类关于普遍权利的道德直觉。平等这种普遍权利为特殊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应当将这种普遍权利视为根本。
在尼尔森看来,诺齐克并没有为特殊权利提供充分的论证,就武断地将这些特殊的财产权利视为道德上的基础权利,他这种狭隘的财产理论在道德上有严重缺陷。这种理论不鼓励人们去帮助他人,也不鼓励人们共同致力于消除贫困和痛苦。诺齐克虽然没有反对帮助他人,但却为不帮助他人的行为提供了辩护。对诺齐克而言,就算选择对他人的痛苦视而不见也不构成一种道德上的错误,没有人有权利进行责怪,也不能强迫人提供帮助,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在诺齐克的权利体系中,人们没有责任或义务进行互相帮助或者减少他人的痛苦。在诺齐克极力推崇的特殊权利的指引下,一个拥有很多财富的人将不会被鼓励为了减缓明显的大范围的不幸而与任何人分享其财富。这种彻底的对同伴的漠不关心不仅仅体现出对某种值得称道的道德情操的缺乏,还表现出对互助责任以及消除穷困的责任的漠视。[74]
尼尔森作为平等主义者,表明了与诺齐克完全相反的立场。他认为,道德义务除了包括不侵犯权利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减轻他人的痛苦和提供共同援助的义务。如果一个人的巨额财产阻碍了其他人脱离不幸与堕落的道路,那么这个人的权利就应当被忽视。不论他的财产是否符合正义获取原则,忽视他的这些权利都是正确的。[75]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只狭隘地关注财产权这种特殊权利,但是,在尼尔森看来,没有哪种特殊权利可以被合理地证明是如此的绝对,以至于它们可以不顾及或超越互助的责任。如果不承认这样的责任,那么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大范围的人类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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