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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罗尔斯正义原则方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尼尔森认为,罗尔斯在确定正义原则时没有面对因阶级存在而产生的问题。甚至在罗尔斯看来,存在某种正义的、良序的资本主义社会。在科恩看来,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契约论方法是一种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流行的建构主义方法,这种方法主张“某个原则是通过作为一个可靠的选择过程的产物而获得其规范性辩护的”[31]。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的公正结果,这是建构主义方法的典型体现。

驳斥罗尔斯正义原则方法

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方法也存在问题。他们对这方面具体的批判有:

1.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前提是不成立的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在寻求正义时,事先假定了影响人们总体生活前景的制度化的不平等在复杂社会中是不可避免的,并默认这些差别将持续存在于任何社会。[23]正是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罗尔斯才找到为差别原则辩护的理由:既然差别不可避免,那么最公正的办法就是使不平等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由此可以推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包含着对阶级社会的默认。尼尔森认为,罗尔斯在确定正义原则时没有面对因阶级存在而产生的问题。人们可以看到,在罗尔斯所认为的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中,即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被满足的社会中,较优越的社会阶层和不富裕的社会阶层在生活前景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甚至在罗尔斯看来,存在某种正义的、良序的资本主义社会。罗尔斯把阶级的存在视作工业社会的必然特征,所以他才会非常自然地将正义视作能够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社会)相协调的东西。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必须维持阶级划分的社会。剥削阶级作为资本主义秩序的构成要件,其存在对于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正义造成了明显的障碍。由于罗尔斯不加批判地将阶级接受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特征,所以他错误地将不同群体生活环境的差距视为正义的(尽管这些差距看上去非常不公正);同时又轻率地认同在存有阶级与阶级剥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可能以某种方式实现正义的信念。[24]

由于罗尔斯假定了阶级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他才认可在资本主义的范围内寻求正义。但尼尔森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绝不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工业社会中的劳动分工及相伴随的阶级界限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但这种劳动分工的结果并不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历史发展到不再存在任何私人占有或私人控制生产资料的时候。劳动分工是伴随工业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必然特征,但在未来社会中,劳动分工能够被控制,不再以异化的形式出现,人们可以通过社会设计来改善因当前的劳动分工形式而产生的不平等。而一旦实现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生产资料通过工人理事会而被民主管理,国家权力逐步转变为一种马克思所表述过的、只有管理功能的政府结构,那时候,在社会公有的背景下不再存在以结构性的方式榨取他人的利益的权力,阶级和阶级剥削也都因此而消失。[25]这种无阶级社会显然要比罗尔斯的正义构想更为公正,因为前者致力于减少道德上的相关不平等,并减少在社会基本善中的不平等。随着这种不平等的减少,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控制也会减少,从而将产生更多的道德自主。[26]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关于阶级的分析对于正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既然阶级社会并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那么建立在这一预设前提上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无法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并且正义理论就应当建立在“无阶级社会”的可能性之上。

一些左翼平等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观点是能得到证成的最为广阔的平等主义形式。[27]尼尔森反对这种看法,他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消灭阶级的社会是否具有可能性。如果阶级的广泛存在确实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于那些寻找纯粹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人们来说,对于关心自由、平等和人类幸福的人们来说,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也许是能够接受的最好的理论,但是,罗尔斯并没能证明植根于经济结构中的制度上的不平等的必然性假设是正当的;相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之后,阶级是可以被消灭的。如果无阶级社会的实现具有合理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正义感就应该带领我们超越自由平等主义,去追寻社会主义的正义形式。[28]因为阶级社会与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得到实现的无阶级社会相比,所实现的道德自主要少很多。

尼尔森在马克思关于阶级与阶级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阶级与阶级剥削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广泛而深刻的不平等与不正义才出现并持续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中。只要我们能够驳倒阶级必然存在的观点,那么就将为社会主义的正义形式拓展论证空间,以展示出一种比罗尔斯的正义形式更具有道德可欲性的选择。他指出,如果人们赞同这些社会经济上的阶级分化是造成人们生活前景巨大差别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相信,比罗尔斯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理论是可行的,在道德上也是可欲的,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人类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实现一种无阶级的社会而奋斗。[29](www.xing528.com)

2.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不能恰当地确立正义原则

科恩指出,罗尔斯是通过一种基于原初状态的契约理论来确立其正义原则的,即将正义原则设定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所缔结的公平契约。具体而言,他首先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无知之幕”所遮蔽,由于信息的缺失,没有人能设计有利于自身特殊情况的原则,所以能够保证最终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平契约的结果。然后他又设定,人们虽然不清楚许多能影响契约的关键信息,但至少知道自己要去生活,并知道需要拥有某些特定的事物才能使自己过上好的生活。[30]在这种契约状态下,罗尔斯断言,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必定会选择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以及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他将这两个原则视作正义原则。

在科恩看来,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契约论方法是一种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流行的建构主义方法,这种方法主张“某个原则是通过作为一个可靠的选择过程的产物而获得其规范性辩护的”[31]。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的公正结果,这是建构主义方法的典型体现。但是,罗尔斯对这种方法的应用存在一个问题,即他的原初状态理论推导出的并不是正义原则,而只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管理规则。罗尔斯声称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原初状态所提出的选择问题的答案,但如果考察他所提出的问题,人们会发现,他并未向原初状态下的缔约者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而只是问,在全面考虑的情况下,他们希望立约制定什么原则。这显然只是让人们回答什么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规则。

科恩认为,要实现对罗尔斯建构主义方法的批判必须作出两种区分:一种是基本的规范性原则与社会管理规则之间的区分;另一种是正义与其他价值,如自我实现、幸福之间的区分,以及服务于正义的原则与服务于其他价值的原则之间的区分。[32]科恩指出,基本的规范性原则,是指无须倚重其他规范性价值的原则;而管理规则,则是指通过国家命令确立的规则以及在相对宽松的社会规范中形成的规则。这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采纳管理规则是基于我们期望采纳它所产生的结果而采纳它的,相比之下,基本的规范性原则体现着我们的信念,我们坚持它并不依赖于我们所期望它将带来的结果。而能够证明我们所采纳的管理原则的正当性的,恰恰是我们的原则性信念,也就是基本的规范性信念。基于这些区分,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设定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所选择的原则,并不是正义原则。他把基本的规范性原则混同于社会管理规则,并把正义及服务于正义的原则混同于其他价值和服务于其他价值的原则。

科恩认为,通过建构主义所确立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合法的、理想的、程序的产物,但这种程序的目的却在于选择管理人们生活的控制规则。在建构主义的选择环境中,选择者的注意力并不仅仅放在正义问题上,那些决定正义如何实施或阻碍正义实现的现实偶然性,以及那些影响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会在选择时起作用,因此使选择偏离对正义的反映。这一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的缔约者显然没有区分开基于正义的考虑和基于其他向度的考虑,他们只是在既定的有知和无知相结合的条件下,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服务于他们利益的原则,因而他们的选择就必定不只是反映对正义的考虑,也反映对与正义无关的问题的考虑。科恩指出,在建构主义中一般有三种影响正义考虑的原则,即帕累托原则、公开性原则和稳定原则。建构主义者通常都尊重这三种原则,但它们却不是正义原则,它们渗入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中将扭曲正义价值的特征。建构主义者对这三种原则的考虑表明,正义并非影响管理规则的唯一善,管理规则还需要考虑和服务于其他的善。因此,罗尔斯所使用的建构主义方法不能区分它所选择的规则中哪些是基于正义的考虑,哪些不是基于正义的考虑,也就无法清晰地确立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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