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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剥削理论的审视: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转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以罗默和科恩为代表的一方反对将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并由此主张放弃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结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剥削概念,转而从分配公正的角度考察剥削问题。除了会造成这种自相矛盾的困境以外,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它妨碍马克思主义者提倡平等主义目标。

传统剥削理论的审视: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转向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资本主义剥削是指资本家对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剩余价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资本家在购买工人劳动力的交易中仅付给工人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并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生产出的比自身更大的价值据为己有。对剥削的这种分析能够成立的前提在于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即商品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然而,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在当今西方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甚至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对它产生了怀疑。[2]埃尔斯特对这一理论所遭遇的挑战进行了总结:“劳动价值论在知识层面上破产了。当存在异质性的劳动或异质性的工作任务时,用劳动含量定义商品的完整概念是有问题的。不借助劳动价值,均衡的价格和利润率同样可以得到解释。如果说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的话,这种联系也是以相反的方向呈现的:在我们推断劳动价值之前,必须先知道价格。劳动价值论既没有为选择社会需要的技术提供一种有效的标准,也没有解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技术的实际选择。劳动价值论也没有就固定交换率和盈余的可能性提供有用的洞见。”[3]由此,是否应继续将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成为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有些论者主张要恢复剥削的批判向度就必须抛弃劳动价值论;有些论者则认为保留劳动价值论中的正确因素对于建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道德力量来说意义重大,但无论持哪种观点,他们的理论目的都在于实现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有效批判。

以罗默和科恩为代表的一方反对将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并由此主张放弃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结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剥削概念,转而从分配公正的角度考察剥削问题。[4]科恩认为,劳动价值论无益于对剥削不正义的证明。他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理论的思路是: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工人获得的价值少于他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获得了工人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于是工人被资本家剥削。但是,根据劳动价值论,产品的价值由当前所需的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劳动量所决定,而不由在生产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所决定。比如,如果技术革新使当前生产某种产品的必要劳动量大大降低,那么,在此之前生产的该种产品,无论工人投入了多少劳动量,该产品的价值仍然大大降低,那么工人实际投入的劳动就不是价值的决定因素。这与经典剥削理论的前提是相矛盾的。科恩进而指出,从道德角度来看剥削,关键不在于工人创造了价值,而在于工人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产品;使剥削受到谴责的不是资本家占有了工人所生产的部分价值,而是占用了工人创造出的产品的部分价值。如果将“只有工人才是创造产品的人,产品是具有价值”作为前提,那么,即便不是工人的劳动直接决定着产品的价值,比如由供求关系或技术含量所决定,资本家仍然剥削了工人,因为具有价值的产品是由工人所创造的。[5]这样一来,不需要劳动价值论反而能更恰当地揭示出劳资关系的剥削性质。

科恩还指出,劳动价值论给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带来了困境。劳动价值论断言,商品的价值完全是由劳动所产生的,作为劳动对象的原始资料在价值的产生过程中不起作用,它们只发生形式的转移,但它们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资本的利润来自于对劳动的剥削。所以,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概念的内容是:当资本家占有仅仅只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才能产生的部分价值时,资本家才剥削了工人。然而,当马克思主义者说明工人如何被资本家剥削时,原始资料又显示出极大的重要性。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受到剥削,在于他们隶属于他人而无法拥有自身的劳动力;农奴受到剥削,在于他们无法完全地拥有自身的劳动力;而完全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工人之所以受到剥削,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所以不得不以不利的条件将其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也就是说,最能解释工人受到剥削的原因在于他们不具备对于原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样便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在说明价值起源时完全忽视原始资料的意义,而在诊断剥削的根源时又赋予原始资料最高的重要性。除了会造成这种自相矛盾的困境以外,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它妨碍马克思主义者提倡平等主义目标。马克思主义对剥削根源即不平等的初始资源所有权的诊断,直接指向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但主张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劳动价值论却很难与这种平等主义原则统一起来。要求资源的平等分配本来有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所赞同的经济平等,但一旦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意味着劳动者对于他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声称某种权利,这实际暗含着对自我所有权的默许,如此一来,人们天然的不平等的劳动能力将导致对价值的不平等所有权,这与平等主义的目标相抵触。实际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洛克正是以一种近似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来为不平等辩护的。[6]因此,科恩断言,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将不利于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平等主义的分配政策。[7]

同样地,罗默也对劳动价值论持否定态度,他反对将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罗默指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不正当的深刻见解仍然是强有力的,只是需要从新的角度来构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他将基于劳动价值论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称之为技术意义的剥削概念,他认为不借助劳动价值论,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方法同样可以证明这一技术概念意图证明的“资本家剥削工人”这一事实。罗默构建了三个微观经济的均衡模型[8],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脱离劳动价值论的剥削定义,即“在既定的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过社会必要时间(即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集,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就能挣得他们的消费品集,那就可以说剥削将会存在”[9]。罗默指出,根据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剩余价值的秘密在于资本家在市场上买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这种商品能够生产出高于自身的价值。但在他看来,劳动力的买卖并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他设计了一种“资本市场孤岛”的模型证明了剥削在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亦能产生。[10]由此,罗默得出结论:既然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受到质疑,而剥削又可以独立于它得到证明,那么就没有必要再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

在罗默看来,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概念只关注剩余价值的转移,这种技术意义的剥削至多只是解释了资本的利润来源,却没能充分证明剥削在道德上的不正当性。罗默认为,工人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初始分配的不平等,因此他主张放弃对剩余价值转移的狭隘关注,转而考察这种转移发生于其中的更为宽泛的分配背景。他认为,剥削只有与不平等的财产分配相联时才显示出非正义性,他说,“剥削之所以令人感兴趣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我们关注劳动的转移,而是在于我们关注它所隐含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11]。因此,罗默提出,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价格理论不仅是离题的,而且它在剥削理论里所起的作用也应该被取代。[12](www.xing528.com)

与科恩和罗默的观点相反,莱曼、佩弗、布坎南、埃尔斯特等人则认为,即便劳动价值论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正确性受到了挑战,仍然不妨碍将这一理论的正确因素作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前提。在莱曼看来,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得以成立的基础。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工人之所以受到剥削是因为他的一部分劳动是无酬的,即他付出的劳动比他以工资的形式得到的劳动要多。但是莱曼指出,从一个工人付出的劳动比得到的劳动多这一事实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剩余劳动是无酬的,除非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劳动是衡量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易价值的恰当标准。假如衡量交易的恰当标准是边际效用,那么很可能工人的工资对于他的边际效用和他付出的劳动对于资本家的边际效用是相等的,那就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由此可见,要论证资本家对剥削是成立的,就必须证明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那么也就必须肯定劳动是衡量交换的标准,即需要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前提。[13]莱曼还指出,劳动价值论中最受到质疑的是价格构成原理,即商品的市场价值反映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格可以被转化为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量。但他并不打算捍卫价格构成理论,也不意在说明价格形成的根源,他只是强调,如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要成立的话,那么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必须被捍卫。莱曼经由分析的方法得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可称之为一般劳动价值论,指劳动时间是产品价值的唯一衡量标准,这里的价值是指产品作为产品本身的根本价值;而在第二层面上,价值意指产品在市场上所呈现的价值,劳动时间与产品价值之间的复杂关系是经由市场、竞争等资本主义形式来实现的,这一层面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所用的理论,可称为特殊劳动价值论。

莱曼认为,一般劳动价值论在所有的生产方式下均成立,它并不局限于资本主义价格构成机制的运行范围。即便特殊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遭到质疑,也不影响一般劳动价值论的成立,而后者,正是支持对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行道德谴责的依据,因为劳动价值论有助于人们发现,资本主义这个表面看起来自由的经济系统正在损害着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莱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假象:从表面上看,工人并没有被强迫接受雇佣关系,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契约是自愿达成的,契约是合约双方自由运用主权产生的结果。如果把这种情形理论化,宣布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是自由契约的结果,那么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的遮蔽使人们看不到现实社会制度对理想社会关系的破坏,也看不到它有任何可指责的道德过错。要穿透这种假象,就必须依凭劳动价值论去观察这个经济体系中的一切。根据劳动价值论,经济中的所有产品都可以被转化为凝结在产品中的实际劳动时间。一个人拥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就意味着这个人统治了另一个人的劳动时间。经济分配于是成为一种相互提供劳动的人们于其中按比例分配劳动时间的体系。用这样的视角来看待资本主义,人们将发现,资本家通过对劳动力的占有而得到工人所生产的部分产品,工人仅仅得到用于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小部分劳动产品,因此,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部分劳动时间。而对于每个人来说,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关键就在于拥有时间和精力,但工人的时间和精力却有一大部分不是用于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是用于为别人的目的服务,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剥夺了工人用于实现自我目标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在莱曼看来,“劳动时间也许不是衡量市场价值的正确尺度。但是,根据社会正义理论,它却是衡量一种经济制度及与之相适的政治法律制度的道德价值的正确尺度”[14]。也就是说,即便将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加以批判,也否定不了它所解释的关于剥削的基本道德事实。

佩弗对莱曼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虽然狭义的劳动价值论,即在均衡市场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格,遭到了普遍质疑,但这完全无损于马克思关于剥削的道德理论,因为人们并不需要接受具体到能计算商品劳动含量的劳动价值论,而只需接受莱曼所说的一般劳动价值论,即劳动时间衡量着产品的价值,便足以论证剥削的道德困境。[15]埃尔斯特也表示,在有关剥削的规范性问题上,一个人劳动了多少,或者一个人为社会总劳动时间贡献了多少比例,以及他从社会总财富中得回了多少比例,只有这些因素才具有重要性。他说:“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可以论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数量是唯一相关的事实,它与劳动所采用的技术毫无关系。”[16]因此,他认为异质性劳动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并不影响马克思的劳动剥削理论的规范性力量。

从根本上看,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劳动价值论上所产生的分歧反映着他们在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时的两种不同思路。科恩和罗默之所以主张抛弃劳动价值论,目的在于放弃对劳动过程中剩余价值转移的狭隘关注,转而从更为宽泛的分配角度来考察剥削。在他们看来,剥削是一个反映生产资料原始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术语,应将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批判转化为对分配不正义的批判。而莱曼和佩弗捍卫劳动价值论的正确因素,则意在确证劳资关系内部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产品的占有,通过分析和重建使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得到澄明和完善。佩弗将这两种思路分别概括为“劳动剥削理论”(labor theories of exploitation)和“分配剥削理论”(distributional theories of exploitation)。前者的重点是关注剩余劳动(或是产品或价值)在经济阶级之间的转移的那种理论;后者则指的是重点关注个人或阶级的收入、财产或财富分配的那种理论。[17]显而易见,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以何种态度对待劳动价值论这一经典剥削理论的基础,目的都在于维护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性批判力度,使这种力度不因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受质疑而遭到削弱,他们的这种努力为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基础做了准备工作。总而言之,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尽管马克思为经济学所贡献的观点在现代学科中不再成立,但他谴责资本主义的道德理由却仍然一如既往地恰当,完全站得住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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