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曾作过深刻的批判,他不仅批判自由主义诸种价值的局限性,更强烈抨击作为自由主义之合法性根基的私有财产制度。然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其当代发展中又以新的面目出现,它为资本主义所作的辩护提出了马克思主义者不得不回应的挑战,这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向政治哲学的又一缘起。罗默曾对此作过明确说明:“为了论证阶级对立的、剥削性的社会的不正义性,必须引入政治哲学……现存的问题不是实证历史的问题,而是关心什么才能构成一种正义的社会的哲学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构成一种正义的社会)的政治争论的最尖锐的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自我所有权、继承权和其他各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38]
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种具有影响力的捍卫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理论:功利主义、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它们共同确立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论辩和言说方式,其理念亦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践行。“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权利”“自由”“机会平等”等代表这三种理论的关键概念,已长期左右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论坛,提供着“在公共领域唯一使人在道德上信服的政治话语”[39]。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要驳斥自由主义,进而消解它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辩护,这三种理论是无法回避的,而其中又以对后两种理论的回应最为迫切。这是因为,功利主义曾长期占据西方政治哲学舞台,其弊端已被批驳殆尽,包括效用的难以界定、对少数派的剥夺、对基本道德价值和权利的忽视等等,所以当代政治哲学家大多已远离功利主义这一古老信条并试图寻求其替代理论,甚至自由主义传统内部已发起对其的超越和反诘,比如罗尔斯就曾明确宣称其理论是对功利主义的挑战。但自由主义的后两种理论则不同,它们是当代政治哲学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和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言人诺齐克,都是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的核心人物,他们的理论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平等、权利、自由等政治价值的新式辩护。这两种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出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而研究正义、权利等问题。对此,金里卡总结道,在政治哲学领域中,“作为一种新趋势,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标就是批判并取代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40]。
1.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所提出的挑战
罗尔斯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挑战主要在于两点:首先,罗尔斯弥补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种种缺陷,为当代资本主义制度作了强有力的辩护;其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表现出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以至于有评论者认为,“对最平等的分配正义能够做出的理性辩护,几乎已经为罗尔斯所穷尽,罗尔斯达到了平等主义的极点”[41],这使得左翼平等主义与社会主义平等主义之间的界限被逐渐模糊。
以往各种自由主义理论最易受诟病之处在于,它们虽然强调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忽略了运用这些权利与自由所需的社会、经济条件上的不平等,导致这些权利与自由往往流于形式。但是,罗尔斯的理论却弥补了这一缺陷,他没有将权利、自由等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作为理论的出发点,而是从正义出发,并将平等这一历来被自由主义所忽视的重要价值融合进他的正义理论,因此,其理论被称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42]这一理论在自由主义框架中对平等作了恰当的论证,挽救了自由主义的声誉,使自由主义具备了“高贵的灵魂”。不仅如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趋近人们的道德直觉,又诉诸契约论的理性重建,力图将自身显现为一种公正的、有吸引力的社会方案。许多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为当代福利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有信服力的辩护,[43]这理所当然会引起以批判资本主义为己任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视。
在古典自由主义体系中,自由被赋予至上地位,从洛克到密尔,其理论出发点都无不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与平等主义者关注如何实现公平的社会分配不同,自由主义者着重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44]。在这种侧重点的指引下,当自由和平等产生冲突时,自由主义者显然选择拥护自由,例如,反对因整体的平等而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实质上仅仅解决了自由的问题,没有解决平等的问题”[45]。这是古典自由主义最常遭到反对者攻击的“软肋”。罗尔斯虽然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统,肯定自由的价值,但他又力图解决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所忽视或无力解决的平等问题。他所区分的三种自由体系表明了他的理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超越。自然的自由,是早期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自由体系,它以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其基本精神可被表达为“机会向一切人开放”。这种自由取消了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将人看作自由平等的个体。然而,这种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往往流于形式,因为人们进入市场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平等的,这会带来竞争结果的不平等。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收益的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比如不同的才能、禀赋、家庭出身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这些与道德不相关的因素使一些人虽然未受到法律的限制,却仍然无法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机会。所以,“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在于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46]。为了弥补自然的自由体系的缺陷,自由主义者试图通过进一步消除社会环境差异来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他们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及其他社会措施来弥补社会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使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拥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47]。这种自由体系被罗尔斯称为自由的平等,它是对纯粹依赖市场的放任自由主义的超越。在罗尔斯看来,这种自由体系虽然排除了家庭、阶级出身等社会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但仍然允许由个人天赋和自然资质的不同所带来的不平等。这些自然因素同样具有道德上的任意性,不应成为人们在社会收益上不平等的理由,所以正义不能止步于这种自由主义的解释。正是传统自由主义在保障平等方面的缺陷促使罗尔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寻求新的正义原则,即民主的平等。这种体系通过罗尔斯提出的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得到实现,它主张因自然禀赋所造成的收益差距并非当事人在道德上“应得”的,这种不平等只有在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时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8]。这种民主的平等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在道德上任意的自然因素对社会分配的影响,相较于前两种自由体系来说,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实质平等。
罗尔斯的理论不仅在道德直觉上优越于传统自由主义,而且还诉诸严密的论证结构。契约论是传统自由主义的经典论证方法,但在罗尔斯看来,古典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并没有实现完全平等的初始状态。在协定正义原则的过程中,人们有着不同的利益,如果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备更多的谈判能力(比如更高的天赋或更强的体力),便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契约结果,而体力较差和天赋较低的人则只能妥协。为了建立一种更公平的程序来达到正义原则,罗尔斯对古典契约论作了改造,他提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替代性设定来确保契约论证在起点上的公平,使人们在协商正义原则时遵循最为公正的程序。由于“无知之幕”下相关信息的缺失,“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不可能设计有利于自身特殊情况的原则,从而保证最终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平契约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只有不偏不倚地决定如何对每个人都有利才能最终保证自身的利益,因而每一个理性自利的人都会将自身置于其他任何人的立场来思考从而最终赞成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契约本身并不具有自洽的正当性,只有具有平等道德地位的人们共同选择的原则才具有正当性,这种论证模式无疑使平等在正义原则中的地位得到有力提升。
总之,罗尔斯力图使其理论既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又具备理性重建的契约论基础。他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弊病化而改之,为资本主义模式作了新的有力论证。这引起以批判资本主义为己任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其理论的重视和批评。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相比具有更多的平等特征。而罗尔斯似乎扩大了自由主义的平等版图,他同样拒绝主流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力图在最大限度内实现社会分配的实质平等。罗尔斯对平等的要求如此激进以至于有人认为其平等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之间似乎不存在深刻差异,比如约翰·凯克斯就认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倾向于左翼,事实上它不容易与社会主义区分开来”[49]。但实际上,自由主义的平等与社会主义的平等有质的不同,其最根本的分歧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试图在保留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消除相应的不平等,而马克思主义者的正义理论却要求对生产资料进行公有化,因为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权在根本上就是不正义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在政治哲学的领域内使马克思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正义理论得到清晰的、立场分明的阐释。罗德尼·佩弗指出,为了阐明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引入近代和当代的分析政治哲学。罗默则更明确地说道:“为了论证阶级对立的、剥削的社会的不正义性,必须引入政治哲学……这些不是实证历史的问题,而是关于什么构成了一种可欲的或正义的社会的哲学问题。围绕这一问题(什么构成一种可欲的或正义的社会)的政治争论的最尖锐的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至上主义者在自我所有权、继承权和其他各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但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些问题上是如何区别于诸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罗尔斯以及森(Amartya Sen)等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家的,这一点并不明确……当代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左翼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这表明存在一个共同核心,但是需要作出说明。”[50]
综上所论,罗尔斯对马克思主义提出的两大挑战使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将其作为回应和批判的对象,这一定程度上促使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向了政治哲学方面的研究。
2.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所提出的挑战
1974年,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问世,他在书中构建了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正义理论,其鲜明的独创性和巨大的影响力使他成为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人物。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拥有一些不可被侵犯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界限内,国家和政府可以做些什么,才是正义理论需要关注的问题,而非追求某种公正的分配模式。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人们通过初始获得和自愿转让而获得的一切收益都是正义的,并对其拥有权利。诺齐克反对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实施的再分配政策,因为这“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和应得资格”[51]。他将自由和权利视作最高的政治价值,并认为,由于平等会妨碍自由,所以不应成为正义追寻的目标。在他的理论视域中,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比追求平等的社会主义具有更大的正义性。由此,诺齐克为资本主义的“自由”作了最极端的辩护,同时也对社会主义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人物科恩专门著述《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批判诺齐克。他在这本的序言中明确表示,诺齐克是促使他转向政治哲学的重要原因。对此他解释道,自己以往没有想过要将马克思主义和政治哲学结合起来,因为他还没有意识到政治哲学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意义。他那时认为,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是理所当然的,从任何可成立的道德角度来看,从任何有吸引力的道德原则(效用、平等、正义、自由、民主、自我实现)出发,社会主义都优越于资本主义,因而无须去探讨究竟从哪种具体原则出发更能为社会主义辩护。他之前认为,社会主义者并不一定非得关注政治哲学,因为社会主义的道德优势如此不可抗拒,以至于人们只有在受阶级偏见及其他带有偏见的非理性因素影响时才会反对它。所以,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他从未想过要系统研究政治哲学,而只是集中精力澄清和捍卫关于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历史唯物主义。然而,诺齐克对于社会主义的挑战却最终点醒了科恩关于社会主义在道德上无懈可击的迷梦,使他转向了政治哲学的研究。
事实上,诺齐克的观点并不是什么新创见,他的理论基点是对洛克的权利学说的沿袭,其论证也并非滴水不漏,左翼自由主义者曾对诺齐克进行过猛烈驳斥。他们指出,诺齐克对自我所有原则和绝对的个人权利未经证明便加以接受,其理论是一种没有根基的理论。[52]如果左翼自由主义者都能轻易地摒弃诺齐克的观点,那么更为激进更为平等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似乎完全没有道理视诺齐克为一种威胁。所以,科恩的哲学同仁为他及其他许多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此严肃地对待诺齐克而感到惊奇。诺齐克究竟为何引起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此大的重视呢?科恩回答道,他之所以为诺齐克的论证感到担忧,是因为他发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与诺齐克为资本主义的辩护竟然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自我所有原则。
自我所有原则是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思想的出发点,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53]。基于这种自我所有权,一个人对自身及自身能力的运用应当拥有最高权利,他不应在被强制或被无偿占有部分(甚至全部)产品的情况下运用自身的能力。科恩指出,这一自我所有原则同样潜藏于马克思主义者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直觉中。马克思主义者在对剥削的不公正进行激烈批判时,实际已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自我所有的观念。具体说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批判逻辑是:资本家凭借对于资本的所有权剥削工人所生产的产品,由于工人没有自己的资本,所以不得不将自己的部分产品转让给资本家,以换取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这种关系是不公正的。对于这种关系为何是不公正的道德依据或规范原则,马克思并没有明确说明。科恩认为经分析后可以得出,不公正的主要依据在于产品自工人向资本家转移的过程中包含了马克思所说的“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54]。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只等于他一部分劳动时间的报酬,本应属于工人的另一部分劳动时间被资本家偷走了。这一批判默认了这样一个前提:工人是自己全部的劳动时间的正当所有者。只有工人才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他的劳动时间,除此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进一步看,如果工人没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劳动能力的话,他便不可能有权利决定用他的劳动时间来做什么。所以,从资本家盗窃了工人的劳动时间这一批判中可以推断出,工人是自身劳动能力的正当所有者。那么,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便依赖于这一命题:人们是他们自身能力的正当所有者,即“人们在使用自己的能力方面应该自主。他不应该像奴隶一样在别人的指挥下使用自己的能力并让自己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被别人无偿拿走”[55]。这一主张与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原则并无二致。
由于马克思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诉诸同一种规范原则,所以马克思主义在面对诺齐克的挑战时显得十分脆弱,并且被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如果要驳倒诺齐克的理论,就必须反对自我所有原则;而一旦反对自我所有原则,那么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产品是不正当的判断就失去可靠依据。诺齐克还宣称,福利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征税来补偿处境较差者的做法是非正义的,这就如同马克思主义者所谴责的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非正义的一样,甚至前者更糟,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被剥夺者不具有工人因与资本家订约而获得的好处。诺齐克基于自我所有原则所作的如上论证使马克思主义陷入了困窘,因为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就意味着必须反对福利国家为正义和平等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换言之,同一种自我所有原则,既可以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作论证,也可以为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辩护。正是这一发现促使科恩及其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开始投入精力来研究政治哲学。在科恩看来,如果马克思主义者继续坚持从自我所有原则出发批判资本主义,那将很难做到既维护自身的观点又驳倒自由至上主义,例如,很难同时证明福利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是正义的而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如果要放弃这一原则,那么当今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说明,他们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依据究竟是什么。所以马克思主义者不得不关注当今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并阐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原则,以应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所带来的挑战。[56]
以上我们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转向进行了界定,并探讨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背景和缘起,下面考察这一转向的具体进程和路径。
[1]参见G.A.Cohen,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A Defens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xix.G.A.Cohen,“Commitment without Reverence:Reflections on Analytical Marxism”,Imprints,vol.1,no.3,1997.Marcus Roberts,Analytical Marxism:A Critique,Verso,1996,p.3.
[2]参见李旸、〔美〕罗德尼·佩弗:《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建构——访罗德尼·佩弗教授》,载《齐鲁学刊》,2019年第4期。
[3]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9,footnote 2.按照这种定义,Peffer本人也可被划入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成员范围内。
[4]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
[5]〔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6]段忠桥主编:《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7]科恩说这句话时是1995年,他于70年代初从事哲学研究,由此可以推断出,科恩发生政治哲学转向的时期大概是在80年代中期,这与本书所作的分析和判断也是相符的。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8]参见John E.Roemer,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viiviii.
[9]参见钱永祥:《为政治寻找理性》,载《开放时代》,2003年第6期,第145页。
[10]〔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11]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科恩补充说,传统马克思主义虽然也会涉及规范哲学的某些内容,但它在根本上是不受价值取向所影响的。
[12]M.Cohen,T.Nagel and T.Scanlon,eds.,Marx,Justice and Histor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Introduction,vii.
[13]〔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4]G.A.Cohen,“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New Left Review,no.125,1981.
[15]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0.
[16]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225.
[17]G.A.Cohen,History,Labour and Freedo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xii.
[18]Tom Mayer,Analytical Marxism,Sage Publications,1994,p.16.
[19]〔美〕南希·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0]〔法〕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www.xing528.com)
[21]〔英〕克里斯朵夫·贝塔姆:《剖析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载《现代哲学》,2003年第4期,第36页。
[22]〔美〕理查德·诺曼:《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中活的东西和死的东西?》,载〔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3]〔美〕理查德·诺曼:《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中活的东西和死的东西?》,载〔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4]John Roemer ed.,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
[25]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83.
[26]〔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4页。
[27]〔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8]〔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9]〔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30]〔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31]John Elster,“Further Thoughts on Marxism,Functionalism and Game Thoery,”in John E.Roemer ed.,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220.
[32]〔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33]参见John E.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4,no.1,1985,pp.31-32.
[34]余文烈在《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三章第二节中解释了罗默“一切商品都受到剥削”的具体涵义,还可参见〔美〕戴维·施韦卡特:《论对棉花、粮食和劳动的剥削》,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5]John E.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4,no.1,1985,p.30.
[36]John E.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4,no.1,1985,p.38.
[37]参见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1,no.4,1982,p.297;Free to Lose:An Introduction to Marxist Economic Philosoph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134-135.
[38]John Roemer,“‘Rational Choice’Marxism:Some Issues of Method and Substance,”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p.199-200.
[39]George Grant,English-Speaking Justice,Mount Allison University Press,1974,p.5.
[40]〔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5页。
[41]傅强:《平等、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载《理论探讨》,2008年第6期,第49页。
[42]参见约翰·凯克斯在《反对自由主义》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及威尔·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中对罗尔斯理论的归类。
[43]参见Robert Wolff,Understanding Rawl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p.195;B.Clark and Herbert Gintis,“Rawlsian Justice and Economic System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8,pp.311-314.
[4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45]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4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4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4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前言,第7页。
[49]〔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
[50]John Roemer,“‘Rational Choice’Marxism:Some Issues of Method and Substance,”in 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p.199-200.
[5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
[52]参 见Thomas Nagel,“Libertarianism without Foundation,”Reading Nozick,Roman and Littlefield,1981.
[53]〔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8页。
[55]〔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56]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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