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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必胜术: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

投资理财必胜术: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双重功能,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寿险中又有一种险种叫万能寿险。万能寿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简单地讲就是一份每年可续保的定期寿险加上一个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万能寿险的一部分相当于一年期定期寿险,其每年利率上升给万能寿险带来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并且每年的保险费都不一样,与年龄有关,年龄越大费率越高。而个人投资账户的结算利率通常会随利率上升而上调。

可见万能寿险是集传统寿险和投资理财为一体的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传统寿险的人身保障功能,还设立了个人投资账户,由投资专家负责该账户内资金的投资运营,确保投保人的本金和最低收益率,比投连险不保证收益率要稳健得多。

除了能保障稳定的收益,万能寿险的死亡保额还可以改变,而且保费缴费灵活,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保费时拥有三项权利:一是,改变保费金额;二是,一段时间内暂停缴纳保费,然后再恢复缴费;三是,根据约定改变保险金额

理财大扫盲

被保险人自杀如何赔付?

根据2009年新修订发行的《保险法》中第4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杀是如何理赔的呢?对于不同的情况,理赔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因为自杀而造成财损,不论产寿险都不会理赔;如果是受伤,甚至到全残,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都是不赔的;如果是寿险,且自杀死亡,依据保险法,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进行理赔。2010年在辽宁鞍山市某保险公司就曾理赔过这类案件,受益人得到了高达20万的保险金。(www.xing528.com)

过去自杀是作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虽然现行规定下可能存在蓄意自杀骗保的行为,但是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对自杀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陷入生活困难境地,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而且,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若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自杀都不赔付,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给付责任是不对等的。

智慧锦囊:寿险不受破产债务追偿

典型案例:张先生十年前为自己和妻子都购买了高额的十年期返还型年金保险,保险合同满期后可享受高达20万元的年金返还。今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恶化,张先生经营的私营企业破产房产汽车银行存款都被查封还债,张先生顿时从一个风光无限的老板沦落为一个一名不文的普通人。

就在全家对未来的生活一筹莫展之际,张先生想起了十年前购买的那份人寿保险,电话咨询了保险公司,得知根据合同规定十年期满后,可享受到20万元的年金返还。这笔钱让他和家人的生活免于困顿,使全家看到了希望,20万元的年金返还满足了这个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的要求。

保险专家建议,私营企业主由于经营风险较大,可以考虑在资金宽裕的时候购买几份高额的资金返还型人身保险,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以在保险到期后领取与当初缴纳保费等额的现金返还或者更高,也可以通过退保或者保单贷款的方式,领取部分现金,解决燃眉之急,满足基本的家庭生活支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人寿保单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如果企业不幸破产,这份保险金就成了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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