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产品交易中,金融产品的供给方通过对产品的风险收益计算定价,购买方则通过对金融产品风险的衡量来考虑自身的交易头寸的配置并确定止损止盈策略。但是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存在止损机制的缺失:虽然资产池通过真实销售出售给SPV,但是在实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却缺少监督者。当相关机构参与者获得自身利益后,由于SPV中存续资产池价值的高低以及风险收益结构被极大地忽视,同时SPV的结构以及资产池往往过于复杂,动态监管需要较大成本,因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往往不能有效保障。
(二)破产隔离的失效
发起人对资产池的风险收益了解更加深入,当由发起人设置SPV并作为控股股东时,若发起人破产清算,SPV的资产可能也会有被破产清算的风险,此外由于发起人特殊身份可能会带来关联交易的极度便利性。这里可以考虑参考我国台湾的监管要求,即SPV必须由金融机构设立,并且金融机构与发起人不得为关联企业。
(三)会计处理不规范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很多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会计处理问题、会计计量问题、会计报表合并问题。其中的会计处理问题较为模糊,没有严格细致的规定致使其中的操作性很大,而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对各方面产生不同影响,对监管部门监管也带来挑战。
(四)不合格资产的证券化(www.xing528.com)
并非所有资产都适用于资产证券化。当资产池中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偿付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不确定风险过高,此类资产就不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从国外的经验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类别有:应收账款、抵押和担保贷款、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商业贷款等。针对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乱象以及存在不合格资产证券化的现象,应当完善我国立法,减少不恰当资产的证券化的发生。
(五)风险防范机制的欠缺
SPV常是空壳公司,尽管通过真实交易取得了资产池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防范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设置SPV前的规定来单一地处理资产池,且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本身不需要职员及办公场地,绝大多数为委托他人经营,因此其风险防范机制欠缺。
(六)评级乱象频发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涉及会计、法律、金融的复杂过程,SPV通过交易得到资产池后,往往通过相应的增信来提高信用评级以降低融资成本。然而次贷危机导致评级乱象频发,错误的评级对外提供的是错误的投资信息,进而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评级机构的评级机制的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评级缺乏足够的经验且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缺乏独立性,因而主要依靠外援进行。为了防止评级乱象的发生,可以采取至少两个评级机构对同一金融产品进行评级的方式来减少评级的主观性以及内部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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