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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金融的监管:影响与解决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多头共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两会”分工合作制度。由于结构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分别涉及“一行两会”三个监管机构,多头监管必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上升、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从而限制结构金融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自律监管能够积极促进金融市场主体依据结构金融的特殊性制定相关监管规则,使得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

结构金融的监管:影响与解决

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都要与其金融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也不能过度超前。就我国而言,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混业经营的到来,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都相对落后。结构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模式产生了极大的挑战。由于我国结构金融起步较晚,因此在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多头共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两会”分工合作制度。由于结构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分别涉及“一行两会”三个监管机构,多头监管必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上升、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从而限制结构金融的发展速度与规模。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的主动性以弥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采取的是自愿合作的形式,缺乏法律约束,难以调动各监管机构协调合作的积极性。建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职责法定化。由于各监管机构被赋予了监管协调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据此建立问责机制,向监管机构问责,给予其来自法律层面的压力,促进其提高监管协调合作的主动性。

(二)自律监管薄弱(www.xing528.com)

监管主要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机构侧重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机制,外部监管则更加侧重于国家法律等外部机构的强行控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自律机构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且对各种自律机构未在法律上给予详细的限制和要求。在我国当前仍然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不同行业监管者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自律监管能够积极促进金融市场主体依据结构金融的特殊性制定相关监管规则,使得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结构金融活动参与主体众多,如何避免道德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结构金融监管核心,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则是关键环节。证券发行者通过信用评级向投资者传递了证券化产品的质量信息,引导其根据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投资对象,从而获得广泛的投资群体。而金融监管机构则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通过要求操作者承担特定的证券化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及时获得资产的充分信息和了解风险所在。

我国目前为止颁布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各个法律文件,只是规定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披露义务和职责,并未对违反法定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不作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所规定,使得这些披露规则形同虚设。当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被“真实出售”给受托机构SPV之后,资产的所有权和风险全部转移,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对利润的过分追求,很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行人如果提供的信息片面、模糊、滞后的话,投资人很难根据这些宏观的信息做出精确的投资选择,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关的政策对这种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制和约束。因此,下一步发展和完善结构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要做的工作是完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违反披露原则或者披露不作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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