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政策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目标获取困难
检验政策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公共文化政策评估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估主体首先需清楚认识和了解政策目标,才能评估公共文化政策执行是否符合政策目标。多数公共政策的目标都具有综合性。刘嘉音及其他学者表示,公共政策的目的分为三个层次,包括终极目的、次级目的和具体措施。[29]公共文化政策的显性目标是满足公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但何为公众基本文化需求,如何平衡、协调不同个体的公共文化需要,成为政策评估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之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公共文化政策隐含伦理和政治目标,导致获取明确、清晰的政策目标出现困难。
(二)评估标准模糊
评估标准是衡量政策质量的基准,科学的评估标准是评估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但目前公共文化活动评估标准仍然较为模糊,且难以进行量化,使评估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难度。(www.xing528.com)
从公共文化政策评估技术的难易程度看,由于定性标准较为简单,而定量标准难度较大,因此评估者通常重视定性标准而忽视定量标准。一些政策评估者而为了确保评估过程中有更大“活动空间”,在评估过程中会偏向定性评估,而避免评估标准量化。同时,不同于很多经济政策,公共文化政策的目标形式常常是笼统、概括的。例如,一项公共文化政策,它以推广京剧为目标,评估者需要首先判断,实现政策目标应达到何种状态。评估的标准是提升多少普及率,抑或是增加了多少京剧演出的观众人数,还是增加了多少京剧相关产业的市场增加值?这项标准就需要评估者与政府相关人员及专家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讨。通常情况下,评估标准没有固定答案,是政策评估者和政策制定者相互平衡的结果,评估标准出现较大浮动。最后,由于公共文化政策的公共服务性质,使得执行效果与效益用数量关系来表示难度较大,评估组织考虑成本—效益的关系,只能模糊评估标准。
(三)难以适用一般评估手段
评估手段是指评估者进行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收集政策信息的方法;二、处理政策信息的方法。公共文化政策评估,并不完全适用一般评估手段。从收集评估信息来看,当前评估机构更加侧重于对客观数据的收集,即把统计数字作为判断政策结果的主要依据。这在其他的政策领域确实简单可行,但是由于公共文化政策是面向公众的依赖于主观感受的政策,仅仅凭借刚性数据只能反映政策的产出,而不能反映出来政策的影响,容易出现用政策执行机关所做的事情及采取的行动代替相关各方对政策的反映。
处理信息方法,即评估方法上,公共政策评估方法通常有前后对比法、成本—效能分析法和经济计量模型法等。但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应用于公共文化政策评估。以前后对比法为例,前后对比法是政策评估最基础的方法,通过对比政策实施前后大量参数值表示政策的效果。而公共文化政策实际属于不存在大方向转变的稳定政策,通常采用较平缓的政策作用方式。因此各项政策之间重叠现象经常较为明显,在测量政策效果时常被其他因素干扰,降低评估结果的可信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