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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演进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令近年来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上升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责任,而且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演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公共文化需求增长迅速,要求政府提供更为丰富的公共文化产品,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而言,社会力量是一支源源不绝的有生力量。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文化权利开始得到重视,党和国家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不仅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1998年,《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建立图书室。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设施。”此文件由文化部提出,是中国较早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中,第十四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做出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公益事业,捐赠人可以享有冠名权和税收优惠。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建设覆盖全社会的较为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年9月,中央发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在中央层面专门部署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文化服务”从文化中抽出作为单独的部分,针对我国“十一五”期间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提出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农村文化建设、普及文化知识、建立健全文化援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等方面的要求和任务。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提出“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2006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200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题会议,同年8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赞助活动、免费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境内各类文化基金会和文化投资公司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化。”此指导性文件要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需要增强供给能力,创新运行机制,完善投入机制,将社会力量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

2009年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具体范围、程序,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对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扩充,明确指出公共文化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之一。2011年10月,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文化人才队伍,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等。提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www.xing528.com)

2015年1月,《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出台,强调“要坚持社会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做出重要部署。《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并提出了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

2016年12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18]。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可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19]。《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令近年来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上升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责任,而且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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