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基础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该概念在1954年由美国学者萨缪尔森提出。萨缪尔森认为,那种“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的产品可以称为公共产品,即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经历了从传统的政府供给向政府和市场合作供给转变。基于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应不同于市场机制的供给方式。但随着福利国家危机和“政府失灵”的出现,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开始对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这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可能。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公共文化领域也存在着失灵,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中由于政府失灵导致公民文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甚至损害公民文化权利。因此,政府不能完全包揽或主宰所有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2.新公共管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为应对经济滞胀、政府开支巨大、公共服务无效率等一系列问题,掀起了一场“重塑政府运动”,主张将一些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方法移植到政府中来。在这一理论指导下,通过改进主体和管理手段,改变政府垄断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局面,使政府由唯一提供者转变为促进者和管理者。
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政府应“掌舵而不是划桨”,即政府应将时间、精力、资源放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上,而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如社会组织、私营企业等第三方去完成;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应引入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甚至鼓励私营部门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领域,例如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实现公共文化服供给的政企合作。可见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摒弃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对社会的管理,提倡形成一种多元化与社会化的公共服务格局,让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完善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3.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自治组织力量的壮大,人们开始重新反思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学者奥斯特罗姆及其他学者提出“治理理论”,打破了固有政府主体论的观点。治理理论认为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也同样可以是合法权利的来源。这些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分担政府压力,配置和优化社会资源,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理论强调主体间权力的相互依赖性和互动性,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政府、市场、公民共同参与,打破垄断,协商合作,形成双向甚至多维互动的多中心治理结构。(www.xing528.com)
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言,治理理论的启示在于:第一,多个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并存。由于社会中利益和需求的多样性,服务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市场中的企业、社会中的第三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等,不同的组织不得不跨越各自界限,交叉和融合在一起。第二,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发生转变。政府不再是权威的垄断者,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由唯一主体转变为其中一个主体,通过较少资源实现对公共事务更大的控制。
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多中心共同治理”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治理的改革方向。在多中心治理理论框架下,从政府到社会力量都可参与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要求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处于平等位置,最多成为“多个治理主体的长者”,为社会力量开辟新的广阔空间。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现有研究
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来,国内学者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讨论不断增多。通过对文献的梳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可归纳于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力量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地位研究。王海燕(2013)认为政府力量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主导,社会力量是补充,以满足公共文化市场的最大需求,政府不仅承担着提供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或不愿意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还要着眼于创造一个普惠均等的环境,保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6]。许继芳(2009)认为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会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社会失灵,因此提出构建“一主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即“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广泛参与的多种方式并存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7]。巩玉丽(2008)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由政府、文化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企业四个方面组成,并有各自的职能定位”[8]。
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研究。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事业,应该完全由政府提供。王大为(2007)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征决定其不是私人组织的盈利活动,而是关乎全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业,必须由国家政府来举办[9]。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市场)将取代政府部分权力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的资源供应者。傅才武等(2009)通过对三十年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总结和评价,认为文化体制改革未来发展趋势是“政府作为文化资源直接供给者的角色将大大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独立法人实体与市场仲裁者和民族文化守护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逐渐从文化微观领域推出,由文化组织和文化机构所承载的社会性职能必须由社会(市场)来弥补”[10]。第三种观点即多元化供给模式。周晓丽、毛寿龙(2008)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可以采用政府的“权威型供给”、市场的“商业型供给”、社会组织的“志愿型供给”,从而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时的政府职能。孟晓雪(2015)认为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资金和制度保障、扶持和培育其他主体,完善绩效评估”[11]等方面。曹海琴等(2012)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回归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的监管、对社会的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应退出公共文化产品的垄断性生产和提供者的地位,确立政府作为服务“购买者”、“安排者”与“监督者”角色,构建政府与私人部门战略伙伴关系[12]。
四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研究。惠鸣(2011)以嘉兴个案为例,总结了“嘉兴模式”的特点,并提出政府主导和重视是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办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必要条件。寇曦文(2012)以上海嘉定区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4个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发现嘉定区文化馆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文化共建”、“政府与企业合作”、“项目招标”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中介服务社会化[13]。孟令国等(2013)以浙东南地区为例,发现该地区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营驱动”双驱模式,“政府采购、以奖代补”的激励模式、免费享用和专业辅导相结合的公众参与模式,认为只有通过政策引导,实现企业等经济组织的有效参与、社会文艺组织的有序参与、公民个体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促进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