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州立法为主
美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以州立法为主体的特点源自其自身的政府体制。在美国的政府体制中,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组成或分支,所以严格来说,美国的政府仅有两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州政府是公共图书馆事务的主要建设主体。正因为如此,1956年《图书馆服务法》出台时,在“政策声明”中指出:“本法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干涉州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图书馆服务领域的主动权及管理责任。”这表明,美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体现了尊重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以州图书馆立法为主体,以联邦图书馆立法和行业立法为补充的结构特征。
(二)以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为宗旨
在美国图书馆界,最能体现自由和平等理念的词汇是“知识自由”,美国图书馆协会界定的“知识自由”的内涵是:“每个人享有的不受限制地寻求与接受包含各种观点的信息的权利”,知识自由包括“知识持有的自由、知识接受的自由与知识发布(传播)的自由”。换言之,所谓知识自由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应该享有的传播知识和接受知识的自由权利。最能集中体现知识自由理念的立法是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图书馆权利法案》的6条内容可以概括为“图书馆关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的立场声明”,因为其6条内容无一不是针对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而言的。其法律依据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三)以经费保障为重点
在美国图书馆立法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规定图书馆运行经费的来源是其重点内容之一。尤其在州图书馆法和联邦图书馆法案中,图书馆经费保障问题是首先要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例如,爱荷华州图书馆法中就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每个市议会都有权建立一所公共图书馆,并为上述目的每年可从市普通基金中征收不超过建立一所图书馆所需资金10%的税。”而联邦图书馆立法更是以“拨款法”的姿态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其前后3部法案的主要内容均由经费保障条款构成。以《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的“拨款授权”条款为例:“授权联邦政府于2004财年提供232000000美金的拨款,2005—2009财年在此基础上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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