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央政府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都出台了相应政策。例如,2010年文化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并制定了具体创建标准。在该政策指引下,第一批确定28个城市、47个项目,第二批确定32个城市、57个项目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及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并对上述示范区给予定向财政支持。
除政府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团组织,也出台了公共文化领域规范自身的社团文件。例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特别是落实该意见第二部分“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均衡发展”,第六款“保护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明确提出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实施盲文出版项目,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视台增加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
除中央层级出台的公共文化政策外,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号召,颁布地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相关政策,例如,《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等。苏州市根据文化部“希望苏州市在示范区创建成功的基础上,瞄准国际先进水平,打造公共文化服务‘苏州模式’升级版”的要求,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在这一办法中,强化政府责任是最大亮点。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规范政府部门职责,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三十二条则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除这一办法外,苏州市政府还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工作计划(2014—2016)》《“书香苏州”建设指标体系》等一系列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为夯实苏州模式、打造文化苏州,提供政策支持。(www.xing528.com)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在江苏省法制办、江苏省文化厅报送的《江苏省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础上,经向全省广泛征求意见后重新命名制定。该办法对江苏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范等作了要求,并强调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责任。第三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同时第六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其专项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上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促使江苏从管理文化到文化服务、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广泛覆盖到平衡利用、从公共文化服务系统内供给到系统外延伸、从实体存在到在线数字“双轮驱动”转变。
经梳理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可发现,随着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强调与重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立法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不断出台,以宪法为中心、以法律为支撑、以政策为补充的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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