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地方组织法》颁布和《立法法》颁布修订以来,中国地方公共文化立法不仅立法数量上不断增多,并且在立法种类和立法内容上不断丰富。通过调查23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公共文化立法发现,根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到2016年,公共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304件,地方政府规章有94件,合计达398件。其中上海、广东、江苏等东南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数量较多。从时间维度看,2013年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政策法规数量激增,2014年达到42件,2015年达到53件,2016年达到79件。公共文化领域政策法规发展迅速,逐渐覆盖公共文化设施、活动等各个领域。
地方公共文化领域立法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95—2005年。这一阶段地方公共文化法规规章较少。1998年出台规定6件,但多集中在上海等省市的具体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其他省市几乎没有出台公共文化立法。2002年到2003年间,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数量上升。这一阶段正值“十五时期”。中国虽未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明确表示要发展和繁荣文化,生产更多的优秀作品,这为中国以后的公共文化发展打下了根基。
第二阶段为2006—2010年。这段时期,地方公共文化立法数量不断攀升,平均每年出台5件法规规章。究其原因,“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也是中央政府首次在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随后各省市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号召,贯彻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中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的发展。(www.xing528.com)
第三阶段为2011—2015年。此阶段,地方公共文化立法数量增长迅速。平均每年出台37件公共文化地方法规或规章。这一时期,“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部署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明确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自此开启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建设的新阶段。
第四个阶段为2016年后。2016年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出台数量达到了历史高峰,地方出台的公共文化法规政策数量达79件。中央政策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地方政府也将公共文化放在政策制定的重要位置。例如,2016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各地政府均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山东和甘肃两省都实施了贫困乡村文化精准扶贫计划,安徽省还实施了“送戏进万村”计划,山西省则开展“乡村文化记忆工程”活动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向均等性、公益性和便利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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