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特色来看,《保障法》等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与政策,奠定了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基础,对后续文化权利立法具有示范意义。但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共文化政策和立法过程不能只关注立法数量,更应注重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准确配置文化领域内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立法引领与推动作用,使文化领域不仅有法可依,更达到良法之治,用良法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文化需求。因此,依良法标准,以《保障法》为引领,后续公共文化立法和政策制定可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文化立法目的方面,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为最高准则。亚里士多德在界定良法内涵时提出,良法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为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仅以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必定导向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而不能导向法治。中国作为国际人权公约签约国,有责任履行国际人权公约承诺,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通过文化立法保护公民享有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以及享受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人人有权实现文化方面的权利”。
文化立法内容方面,注重平衡自由权、实现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文化权利重叠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二元属性。一方面,尊重文化权利,要求政府尊重公民自决,不直接或间接干涉公民文化自由。另一方面,保障文化权利,要求政府承担积极义务,采取措施,提供实现文化权利的条件和途径。文化立法,需平衡权利自由与政府保障之间的关系,依照不同文化领域特点,合理厘定政府法律责任、划定政府权力边界。例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保障法》中明确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建设文化服务设施、支持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等举措,兜底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文化产业领域,可探讨市场主导、政府监管方式,鼓励文化多元性和创造性。另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良法的基本标准。公民不分年龄、性别、种族等都应平等且均等地享有基本文化权利;文化产业经营主体不因规模、领域、地域等都应平等地遵守相关法律,享受政策扶持。《保障法》中就提出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地区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倾斜,每位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公共文化服务。(www.xing528.com)
文化立法技术方面,合理构建文化法制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由于法治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法制体系架构有所差别。大体可分为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单行法”模式。基于当前文化立法现实和公民文化权利诉求,中国可选择“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制定《保障法》等基本法,进行原则性和总领性规定。在基本法的引领下,逐步出台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等分部门立法。另外,后续文化立法应继续坚持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文化领域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文化立法是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更需做到立法活动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公众对各项文化立法的背景、缘由、规划、草案、审议等立法全过程拥有知情权。通过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环节,建立有效的意见征求和反馈机制,使文化立法真正成为人民参与、人民拥护和服务人民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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