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反映公众诉求、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文化政策作为引导。而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政策制定,是达成这一目标的保障,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民主性,保护公民基本公共文化权利不受侵害;能够维护公共政策公共性、符合公共利益;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赞成与支持,多方位、直接和深入的进行沟通,更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能够增强公共服务合理性,政府行动的合法性。但是,当前公共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仍然面临诸多困境。第一,缺乏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散落在不同法律中,狭义法律中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地方法规规章虽有涉及,但效力有限,且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导致公众参与水平各地发展不均衡,缺少统一的制度设计。第二,欠缺公众参与意识。建设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要求公众、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但当前公众参与意识不强,欠缺参与精神,尚未充分认识到参与同自身权利实现的关系。即使参与,公众的代表性也值得考量。第三,公众参与同公共文化政策专业化的矛盾。公共文化政策,集中在文化领域的决策,某些政策制定需要公众具备文化相关专业知识。盲目无筛选邀请公众参与,反而会导致公共政策决策科学性的降低。
所以,公共文化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中的公民参与,主要解决谁来参与、参与什么、如何参与和效果如何四个关键问题。公共文化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主体,既需注重代表性,又需注重公平性。在选择参与主体时,根据公共文化领域,选择具备专业知识、符合文化水平要求的代表参加,能够听取更为完善的代表意见。参与的公平性要求每位公民都有平等的,被选拔为参与代表的机会,并且具有平等途径实现这类机会。例如立法和政策解释过程中利用更为通俗易懂的表现方式,帮助参与者理解政策内容,顺利表达自身意见。第二,公民参与公共文化管理有一定的范围和边界。中国《宪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公共文化事务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公民无须参与所有公共文化事务决策,适合参与决策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文化生活紧密联系的议题。适合专业技术性程度适中、政策可接受性高、政策问题结构性程度低的决策事务。[16]当前关于公共文化事务议题也从低级向高级转移,从文化广场修建、到文化活动听取意见、再到文化立法征求意见,公众日益参与到重大政策和立法议题的讨论中。第三,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政策的途径。公共参与的有效性取决于公众的参与途径的便利性、可行性。不同的政策目标匹配不同政策参与途径。人民大学孙柏瑛教授就认为主要公民参与形式包括关键公民接触、公民调查、公民投诉、公民会议、公民听证、公民论坛、社区发展公司等。[17]第四,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不仅要完善参与主体、参与途径和参与形式,更应注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即公众参与的价值和结果,需对公共参与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与执行进行评估。可分为民主价值和管理价值不同取向,分别测量公众参与的民主化和合法化程度;以及决策成本与效益分析。例如,民主价值标准下,测评社会成员实际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比率、参与的代表性、参与行为的充分性等。管理价值标准下,则可以测量政策决策的时间、成本,提升的效率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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