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加之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尚不完善,违法成本较低,于是习惯性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是社会公众,即便是数字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意识淡薄、缺乏素养等问题,在复制、展览、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所以,数字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主动学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使用者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上应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使数字图书馆建设得到广大用户的认同、理解和支持。
3.2 完善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与信息网络的繁荣密不可分,信息化、网络化虚拟世界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与信息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数字图书馆的地位,理清数字图书馆、创作者、用户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科学划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做到权责明确,和谐有序。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一些监管领域仍然存有漏洞。21世纪以来,我国立法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以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基础,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数字化传媒发展、国际联网管理和大众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等起到了十分突出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还是实践经验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应进一步学习、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并完善与当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让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用户都能有法可依。
3.3 技术与法律并用,加强保护措施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从某种意义上讲,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单纯地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还应辅以技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遏制。有人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数字图书馆馆藏资源的非法使用,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任何技术都是存在漏洞的,且必将被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单纯依靠法律或者偏信技术万能都是片面的,只有法律与现代化技术的有效结合,才能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采用权限管理制度。即设置用户权限和密码,利用VPN或IP技术,只有得到数字图书馆的授权或者口令,才可进入馆内进行浏览和查阅,否则不能进入。②数据加密技术。即在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以保护其安全,防止在传输过程中遭受非法攻击和恶意篡改,从而有效保护馆藏文献资源。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即进行信息化处理时,在数字化的网络数据中加注隐蔽的标记,当数字资源被复制时,在文本框的显著位置就会显示该资源的相关著作权信息,只有向数字图书馆或者著作权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可以正常阅读、复制和下载,从而使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得以保护。④防火墙技术。通过在数字图书馆内网和外网之间增加防火墙方式,可以防止馆藏资源遭到他方恶意攻击、下载、篡改等情况的发生。(www.xing528.com)
3.4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现有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初开始于18世纪的西欧,迄今已有200多年。世界各国的实践也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执行本国著作权法和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是行之有效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组织实施与著作权有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一一授权的烦琐,从而简化授权手续,节省人力物力,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还存在管理职能不到位、市场化运作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需要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3.5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试点“公共借阅权”(PLR)制度
“公共借阅权”(PLR)制度在发达国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减少著作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国际上就这一制度的认识已逐渐趋同。所谓“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按其所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的次数来收取版税的权利。但这笔费用不是由读者来支付,而是由政府进行统一支付。换言之,“公共借阅权”制度得以运行,是由政府而不是使用者来完成的,政府对著作权人因公共利益受损来进行利益补偿。目前,各国执行的“公共借阅权”制度也不尽相同。在德国、荷兰等国家,“公共借阅权”制度与著作权法律紧密相连,图书馆根据其馆藏数量向创作者支付报酬;而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授借权费用则交付给了国外创作者;在丹麦,“公共借阅权”授借权费用是政府对于文化艺术的支持,而不是为了图书馆盈利。在我国,试点“公共借阅权”制度,既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又可以减少原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使用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使数字图书馆实现良性发展,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因此可以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总之,数字图书馆建设要与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同步进行,二者相辅相成,既要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化运作,又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并严格执法,使数字图书馆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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