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与“素质教育”及“素养教育”
(1)“素质教育”与“素养教育”。在现代汉语的语境中,“素养”与“素质”两个词意义相近,很多用法并未对其进行严格区分,如我国图情界通常将“信息素养”与“信息素质”视为一个概念,也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素养”表述为“知识产权素质”。但“素养”一词更加强调“获得特定技能的动态学习和积累过程”,并且“强调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贴近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的特点,故使用“知识产权素养”一词而不是“知识产权素质”来研究相关的教育活动。
素质教育注重个体的能力与意志品质的培养,提倡以全面提高人的基本素质为教育宗旨。我国素质教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影响。如“唯分数论”与“证书热”现象还比较普遍,学校过度关心升学率而忽视学生创新能力、社会参与及实践能力的培养。近十几年来,面向“核心素养”的教育理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核心素养是指个体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是个体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方面要求的综合表现;核心素养教育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强调个体的成长应立足于社会,注重学习与实践过程的有机结合。我国基于核心素养理念的教育改革业已悄然启动,2014年9月,近百位专家历时3年的研究成果《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在北京发布。开展核心素养教育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素养教育将是未来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主要模式。
(2)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与“素养教育”。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功能,其已然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理应遵循“素养教育”的原则,立足于社会现实,在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的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从学校教育、产业发展、法律实践等多个社会层面着手开展教育活动,使社会成员能够在知识、技能、价值观、行为等多个方面适应知识经济模式的需要,能够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是指一切涉及知识产权素养的教育、宣传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实施主体可是学校、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机构、个人等多元化组合,涉及社会经济、教育、法律等多个层面;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是指由传统意义上的教育部门(主要是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主导并组织开展的相关教育活动,主要涉及教育领域。我们在理论研究阶段主要是对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素养教育进行探讨,而在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高校图书馆的教育实践活动,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素养教育。
2.1.2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特征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具有社会性、层次性、长期性等特征:
(1)社会性。知识产权素养是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成员必备的一项基本素养。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既是社会发展所必需,也是每个社会成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社会性表现在:从教育对象及其范围来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活动是要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全体成员来开展,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从中了解知识产权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都有机会习得相关技能。从内容与方式上看,相关教育活动注重公民“素养”的教育与养成;这是要在传播知识的基础上,将教育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实事育人,着重培养个体的文化修养与行为素养,使得每个人都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知识产品并参与知识产权竞争,且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做。
(2)层次性。知识产权素养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体系,其层次性体现为由通用知识产权素养向专业知识产权素养的提升。通用知识产权素养是认识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品的基本能力,而专业知识产权素养则是知识产品创造、参与知识产权竞争的核心能力。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应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分层次开展。我国幅员辽阔,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相对较晚,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应采取分层次逐步推进的策略:首先,应当面向社会大众开展最基本的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水平,使人们能够知法、守法、用法;其次,对于各专业领域,如研究生教育、科技企业等,应结合专业特征强化专业知识产权素养的培育,以提升综合分析能力、创新能力、前瞻视野为主要目标,进而增强我国知识产权竞争力。最后,政府应搞好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规划与布局,结合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集中建设并形成区域知识产权优势,同时协调发达地区引导、带动欠发达地区,从整体上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
(3)长期性。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只有长期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才能与之相适应。其次,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积累到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自觉是一个不断积累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再加上人口众多、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将要面对复杂的现实环境,公民整体知识产权素养的提升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对比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在创新性人才的培养、企业科技竞争力的提升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全面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竞争力需要长期坚持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活动才有可能达成。
2.2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功能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全体成员而开展的,其社会功能与目标定位体现在促进个体发展以及服务于国家发展与社会建设两个方面。社会知识产权事业走向繁荣与民众知识产权素养的普遍提高可谓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协调发展才能为我们带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好局面。
2.2.1 提升公民知识产权素养
使人们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模式下的生活方式是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出发点。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素养还普遍较低,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对侵权行为缺乏认识,对创新成果保护不足。这些状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成为严重限制社会发展的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划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给予智力成果以保护,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使人们对知识产品的传播与运用有所依循。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升公众知识产权素养水平是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基本功能与首要任务。通过新闻媒体、社交网络等途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广知识产权战略决策,通过学校课堂教学、科普活动等多种途径讲授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与技能等等,都为社会成员迈向知识经济社会提供了第一课堂,使他们能够充分辨识知识产品并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能够勇于创新、善于经营,遭受侵权时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2.2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竞争力
处于经济发展全球化、社会进步普遍依赖知识创新的大环境下,国家间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表现为对创新性人才的竞争;同时,智力成果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离不开知识产权技能的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素养教育应当是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措施。具体则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与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群体专业知识产权素养。如对于研究生群体、科研人员、工程师等,主要是结合其学习的专业知识、从事的领域培养他们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分析、评价能力以及批判思维与创新思维等能力;对于成功的企业经营者、各种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是培养他们分析竞争形势、发掘潜在优势、科学决策及战略规划等能力;对于各类文艺工作者、程序员、相关行业从业者等,主要是培养他们对版权作品的批判继承、创新与再加工的能力。
拥有众多创新型的企业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的必备条件。为了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政府在加强人才建设的同时,也要为这些创新型企业的成长铺设“温床”,提供适度宽松的创业环境与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辅助“孵化”创新型项目,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活力与竞争力。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技能的创新性人才,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提高,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紧缺的问题亟待解决,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任重而道远。
2.3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评价(www.xing528.com)
教育评价是整个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与推动力量。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是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必要举措。
2.3.1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评价的含义
知识产权素养教育评价可以从教育活动所涉及的教育对象、教育过程与方法等不同层面着手开展,具有多重含义。它既可以对个体所具有的素养水平进行评价(即素养评价),也可以针对教育实践活动所展开(即教育评价)。
(1) 素养评价。所谓“素养评价”是指对某一国家、某一区域社会成员或群体的知识产权素养水平所进行的评价。从评价对象的广度可以分为微观的个体性评价与宏观的群体性评价。个体性评价即是对某一自然人所具备的知识产权素养水平的综合性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对个体知识产权意识水平的高低、相关法律知识的多寡以及掌握技能的层次与熟练程度等进行客观的描述。群体性评价是对某一范围内个体行为所表现出的知识产权素养水平的宏观的、整体性描述,它可以是对某一国家、某一个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的宏观评价,也可以指某一社会群体如研究生群体、某机构或者企业员工群体的整体水平。
(2) 教育评价。此处所说的“教育评价”是指针对某一范围内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所做的评价;这一范围可以是一个国家、某一区域或者某一行业甚至是某一系列活动等,如可专门针对东北地区进行教育评价,也可以仅针对全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开展评价,或者是对某一课程做以评价。
由于教育活动的对象一定是人,教育的目的也是“授人以渔”、促其发展进而服务社会,所以对教育活动开展评价最终都要归为对人的评价,对接受教育的个体在知识、素质、技能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综合评价。对知识产权素养教育而言,个体性评价是最基本的评价手段,无论是群体性评价还是教育评价都是建立在个体性评价的结果之上的,是对其的扩展与综合。所以,下面仅对个体性评价进行深入研究。
2.3.2 评价方法
为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接受教育个体的学习与成长状况以及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用,使评价结果能够为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提供参考,我们应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针对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评价内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1)评价原则。
①科学性应当是最基本的原则。首先,评价方法、评价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教育活动的规律为基础,规则的建立须符合个体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与现实状况,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或者其他功利性的目的而为之。其次,体系的建立过程应该依循科学的设计与管理方法以保证评价结果科学、可靠。对评价的内容应建立各项指标,且在指标的选择、评测过程的设计等方面应体现科学体系所应有的特征,做到层次分明、指标清晰而互不重叠干扰;同时应使用标准化的、开放性的数据格式与处理方法,应以标准化的方法与流程构建整个评价体系。
②评价体系应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个体的知识产权素养在知识范围、意识水平、技能层次、行为素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状况,给出综合性的评价结果。评价指标要全面,对重要性高的指标给予更高的权重;对评价标准的表达要准确,力求做到全面、细致、有序。考虑到知识产权素养的能力具有层次性的特点,评价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这样的设计符合教育活动中个体成长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学员树立现实目标,激励自身的学习,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素养。
③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也是评价体系设计时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应选择简明、易于测评的指标;在具体方法的选择、流程的设计上应兼顾可操作性,采用便于实现、复杂度低且效率较高的方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评价也应正视不同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及不同群体之间差异的普遍性,在具体应用时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评价标准能够适应不同的教育环境,面对不同的受教群体时均能给出适宜的评价。
(2)评价内容与方法。
①知识产权知识。主要考察个体对知识产权法律及其他相关的基本常识的了解程度。这一部分内容是最容易用考试的形式加以量化测评的。
②知识产权意识与行为素养。意识与行为素养是知识产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测评并不容易,一般都是通过测试、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个体在相关意识、行为的倾向性,以及对个体行为的观察与总结而间接给出结果。
③知识产权技能。这里考察个体对知识产权运用的一些基本技能,如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查询与获取能力,专利文书的写作能力,对行为是否侵权的分析判断能力等,主要通过笔试、实验及情境测试等加以评测。
④知识产品创造。对知识产品加以创造是知识产权素养的高阶能力,也是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最高目标。这需要对个体的批判思维、创新思维能力、实践与操作能力、团队合作与协调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3)指标体系。指标是由对评价内容进行功能分解得到,用来描述评价对象在某一方面所具有的属性、能力等,通常用客观定量的数值或者主观效用程度来度量;多项指标系统地复合起来即形成评价的指标体系,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测评即可得到所要评价内容的综合评价结果。对于复杂的指标体系,还需要使用一些评价方法将各指标测评的结果转化为单一指标的结果,从而方便对评价结果进行直接对比。评价指标体系一般采用层次型结构,将知识产权素养的评价内容细化为三级指标,指标之间互不交叉,描述的能力层层递进,代表知识产权素养水平的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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