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知识产权素养
1.1.1 知识产权素养的概念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素养含义的探讨还很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探讨的对象主要为知识产权教育。国内学者李泽红、陈平形认为知识产权素养就是“人们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以及如何运用知识产权解决问题的能力”。该定义使用了与信息素养早期定义类似的形式,较为直观,但过于笼统;其后,付云、孙振领等提出,知识产权素养是“在智力创造活动全过程中能够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的能力”。这一定义主张知识产权素养是一种贯穿于创造活动全过程的综合性能力,同时强调了个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应兼顾“保护权益”与“避免侵犯”两个方面,较为贴切。上述两种定义都将知识产权素养归为一种“能力”。“能力”泛指个体行为在达成某一目标的过程中所能体现出的或者体质上具备的某些素质与技能,也是对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某种需求或是达到某种标准的一种反映与描述。我们认为,对知识产权素养能力的考量应当立足于全面反映知识经济模式对社会成员提出的需求之上。如今,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客观要求人们应具备普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行为素养;在这样的环境中,将知识产权素养的视域仅限于智力创造活动已不能与当今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这是对世界局势与我国国情的恰当把握。
知识产权的繁荣是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其也必然会促进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个体的知识产权素养正是成长于这样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之中,继而在其行为中得以体现。所以,对个体知识产权素养的培养与评价要综合考虑个体行为所体现的相关技能与文化素养。张宗浩、吴艳利等将“知识产权素质”归纳为“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基于以上讨论,本研究将知识产权素养的定义概括为面向知识经济模式的社会需求,个体在涉及知识产品的传播、利用、创造及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保护、协调知识产权权益的能力与文化素养。
1.1.2 知识产权素养的特征与要素
开展知识产权素养教育需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素养,也就需要明晰知识产权素养的结构特征与其所包含的要素。知识产权体系纷繁复杂,涉及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经济等多方面内容。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素养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需要用多维度、多层次的视角加以剖析。李泽红等认为知识产权素养包括知识产权意识与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两个层面;易健雄则认为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素质是对个体的知识产权能力、意识与素养三个层面的综合,包含“德”与“才”两个方面的要求;李金洋等、张健也分别在文章中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我们认为从广度与深度上看,知识产权素养可分为通用知识产权素养与专业知识产权素养;知识产权素养包含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技能、知识产品创造、知识产权行为素养四项要素;从结构上可分为技术层面、知识层面、意识层面、文化层面。广度与深度是对知识产权素养总体特征的一种描述。由于人们的劳动分工不同,社会协作普遍存在,不同社会群体分别处于知识产权链条的不同位置,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推动与促进作用不尽相同,所具备的知识产权素养也有所区别。如科学家、工程师、律师、企业家等群体的工作推动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其需要具备基于某些领域的专用知识与技能的专业知识产权素养;广大群众虽然不直接参与知识产品的创造,但却在客观上对知识产品的传播与评价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大众行为所体现出的知识产权素养即是通用知识产权素养。通用知识产权素养是知识经济模式对社会成员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人们认识知识产权、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所需具备的基本文化素养,专业知识产权素养则是对它的深化与专业化。
知识产权意识、技能等诸要素共同构造了知识产权素养的结构体系。知识产权意识主要涉及知识层面与意识层面的内容。具有良好知识产权意识的人应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期限,能够辨识知识产权客体并意识到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能够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智力成果、获得竞争优势并维护自身权益;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个体习得知识产权技能、参与知识产品创造的前提,是提升知识产权行为素养的基础。知识产权技能是指个体在涉及知识成果的经营与管理、开发与利用等活动中所要用到的相关技术与能力,主要涉及知识层面与技术层面的内容。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技能是人们能够在知识产权竞争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知识产品创造是一种能力,是人们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及相关工具将社会上现有的智力成果、技术等进行创造性的重组、开发与经营进而得到新的知识产品的能力。知识产品创造是知识产权素养的核心要素,是各项要素得以高度发展的结果,是个体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行为素养是对社会成员在言行上是否尊重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智力创造活动予以支持的一种综合评价;它主要涉及意识层面与文化层面的内容,是个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技能在其行为上的综合表现。
1.2 知识产权素养与信息素养辨析
1.2.1 信息素养概述
20世纪中后期,伴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对信息的深度加工与广泛利用有效地促进了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繁荣。学者们认识到,对信息的获取、分析、处理与运用能力是人们能够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这些能力将是信息化时代里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1)信息素养的概念与内涵。“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 ,IL)最早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基(Paul Zurkowski)于1974年提出,他将信息素养概括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之后又将其解释为“人们在解答问题时利用信息的技术和技能”。198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将信息素养描述为“具有信息素养的人能够判断何时需要信息,并懂得如何去获取、评价和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信息”,这一表述较为准确地概括了信息素养的特征,被广为接受。这之后,不断有学者、机构将新的要素与能力加入信息素养的概念体系中来。纵观信息素养概念演变的过程,人们对它的认识“经历了由关注外延到丰富内涵的转变”,而其中最直接的原因乃是信息社会的发展进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2011年,美国信息素养教育领域的专家雅各布森(Jacobson)与麦基(Mackey)提出了将信息素养重构为“元素养”的理论,既是对信息素养适应当今“新媒体情境”与“网络协同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所作出的调整,也是对其作为一种“催生其他素养的素养”观念的肯定。这之后,ACRL《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框架》的附件I将信息素养描述为一套综合能力,“包含思考、发现、理解信息如何产生、如何实现价值,并用信息创造新知识,还包括参与信息活动的道德”。与信息素养相关联的概念有很多,比如媒体素养、数据素养等。(www.xing528.com)
(2)信息素养的要素与指标体系。信息素养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图书情报界与教育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很多研究围绕着其能力的构成要素开展起来。如1989年美国图书馆学会(ALA)对信息素养的定义就被认为是包含了文化素养、信息意识和信息技能三个层面的内容;而如今,“信息获取、信息判断、信息利用、信息伦理与道德、信息开发与创造”早已“成为人们共同判定的”信息素养要素。为了更好地对信息素养能力水平加以评估,指导并推进信息素养教育的开展,相关机构及学者们开始使用复杂的层次模型系统地描述信息素养的能力要素与评价标准。
在高等教育方面影响较为广泛的是英国国立和大学图书馆学会(SCONUL)和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发布的信息素养标准。2011年4月,SCONUL将其1999年版的信息素养模型与具体指标悉数更新,推出了包含七项要素的新标准。ACRL于2000年1月发布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曾一度成为“国际范围内高校信息素养教育的指导性文件”;2015年2月,ACRL又将其升级为《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框架》,将旧的指标扩展为包含6个阈概念、45项知识技能、38项行为方式的新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信息素养指标体系多为试探性的成果,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正式标准出台。
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将信息素养的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并不断深化的产物。通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标准体系能够紧随信息技术与信息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发展更新,使得信息素养教育的开展能够有所依循、与时俱进。
1.2.2 知识产权素养与信息素养的关系
知识产权素养同信息素养一样,都是全球化时代社会成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素养。目前,信息素养教育已经得到普遍重视并得以广泛开展,而社会对知识产权素养的重视程度却是很不够的。明晰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将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素养的公众关注度,也将便于我们利用信息素养教育的相关成果推广知识产权素养教育。
(1)信息素养是知识产权素养的基础。“信息”的思想将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予以简单而又客观地揭示,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的普及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现今,获取信息成为人们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最基本途径与方法。这里所说的“信息”,是广义上的信息,大到国际政治大事,小到原子的状态,都可用其描述与表征。信息素养中所指的信息,所识别、获取、处理的信息也都是广义上的信息。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的,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广泛的。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流,获取与加工信息是处理问题的基础,而如何辨识有价值的信息,如何综合各项信息创造新知识则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由此看来,信息素养的场景应当是广阔的,它的作用是基础性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知识产品是复杂的智力创造物,其知识产权的获得是出于自身专属的“独创性”。智力创造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独创性”需通过对多方面知识、技能及相应工具的综合运用方能取得。但归根结底,这仍旧是一个可归于信息开发、信息创造的过程。在信息社会,无论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还是其普通化的一面,对知识产品的描述都是以提供相应信息的方式给出的,对知识产权的识别、管理也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辨别、分析、处理才能做到的。也就是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切活动也都是建立在最基本的信息处理过程的基础之上的,都无法脱离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处理与创造,都离不开信息素养的参与。从这个角度看,信息素养是知识产权素养的基础,或者说知识产权素养是由信息素养“催生”的。
(2)知识产权素养是信息素养的高级表现形式。虽然信息素养是知识产权素养的基础,但这种关系并不是要素之间的简单叠加。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各方利益加以平衡,促进知识产品的广为传播与利用,并使得其经济价值实现最大化。
从概念的含义来看,知识产权素养所考查的是直接受到法律、政策等所规约的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以经济效益为价值参考,且多以不同单位、个体的相互竞争为推动力。反观信息素养,其并未直接对所考查的信息活动附以价值导向,其目标仅是“解决问题”,它关注个体间交互学习的能力,以信息交流、协同创新为推动力。如此看来,知识产权素养与信息素养之间似乎并不协调。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是由于两者关注信息的视角不同。信息素养关注所有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在社会的信息流动过程中被不断加工,一部分信息得以增值为知识产权信息,这才为知识产权素养所关注:这一加工、增值的过程是对信息的开发逐步走向高级阶段,最终达到信息创造乃至知识产品创造的过程。知识经济模式下,不断增值的信息必然带来市场与经济效益的竞争。对于信息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信息素养与知识产权素养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信息素养体系中,对信息行为的要求体现在社会信息伦理道德之中。这是一种普适的规范,在伦理道德层面发挥作用,以信息伦理的规约力量为主,辅以信息法律的强制力量。由于知识产品附带很高的经济价值,在知识产权素养的体系中,主要靠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与相关政策的强制力量约束人们的相关行为。从关注信息的广为利用到聚焦在知识产品的价值竞争,从普适规约到强制约束,体现出知识产权素养是信息素养在社会经济层面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
李泽红等曾在文章中详细地对信息素养与知识产权素养进行了比较,认为知识产权是信息社会的核心,而知识产权素养则是信息素养的核心。虽然道出了知识产权素养的价值,但这一论断并不合适。信息素养与知识产权素养的核心都是围绕信息创造而展开,但很多时候这两者所涉及的“信息创造”活动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如科学发现显然具有难以估量的社会价值,很多知识产品都是在这些发现的基础上做出的,但其并不在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所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素养是信息素养在社会经济层面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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