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基本内容是先阐明事实,接着提出主张,最后告知可能的后果。一份完整的律师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律师函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律师函”字样。这样的文书名称不仅突出了制作单位,而且点明了主要内容,相对而言更加清晰和明确,更显正规和专业。如:
广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解除《技术开发合同书》的
律 师 函
(二) 文号
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向第三方提供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标明文号,这不仅体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规范化,也是档案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必然要求。如:
(2012) 粤×律函字第0001号
(三) 受送达对象
受送达对象名称一定要准确,做到一字不差。受送达对象若为机构,则绝对不可使用简称; 受送达对象若为个人则一般应当在姓名全称后加先生或女士等较为尊重的称呼。这是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受送达对象基本的尊重。
(四) 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说明
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形式一般为: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五) 基本事实陈述
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陈述的顺序需根据材料及证据的内容合理安排,并做到简繁有度,后面法律责任分析中需要引用的事实原则上要陈述清楚,以保证全文的前后呼应。不同类型的律师函对本部分内容的安排和侧重各有不同,很难统一确定。在此只明确一般性要求。
(六) 法律责任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一定要有针对性,事实引用一定要客观公正,法律适用一定要准确,逻辑证明一定要严密和科学。法律责任分析的结论应归结为受送达对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律师函的特点,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做到简洁、准确。
例3:
一、×公司已解除与南宁×服装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服装公司”) 签订的《托管合同》,因此贵方已无权继续销售×品牌服装。
2009年9月9日,×公司与×服装公司签订《托管合同》,由×服装公司对×品牌进行托管经营。按照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服装公司仅能作为托管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授权并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服装公司销售和储存的×品牌服装的货权均为×公司所有,未经×公司同意×服装公司不得擅自进行降价销售。然而,据调查,自2011年12月6日起,×服装公司在未经×公司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品牌服装在广西四个商场 (包括: 南宁×商场、南宁古城路×商场、南宁广州×商场、桂林×商场) 进行全场五折销售。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托管合同》的约定,更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日向贵方及×服装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双方的《托管合同》,并将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收回广西地区×专柜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服装公司及贵方均已无权继续经营×品牌服装。
二、贵方在《托管合同》解除后拒绝返还×品牌服装,并继续进行五折销售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在发现上述广西四个商场的×专柜工作人员对×品牌服装进行五折销售的行为后,×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贵方及×服装公司发函要求停止违法销售行为,但贵方无视×公司的警告,指使下属工作人员继续在上述商场实施违法销售活动,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散布诋毁×品牌的不实言论,至今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此外还给×公司及×品牌的商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负面影响。在×公司向商场发函要求撤柜后,贵方拒不配合返还×专柜的货品甚至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将货品盗出商场,不言而喻,贵方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此,×公司必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方及×服装公司包括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七) 律师意见
制作人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责任分析提出体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意见或要求; 同时制作人应进一步说明若受送达对象不遵从该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引起受送达对象的重视。
例4: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服装公司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货品进行五折销售,违反了《托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托管合同》解除后,贵方指使下属工作人员继续违法五折销售×品牌服装,并在×专柜撤柜后将服装盗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贵方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本律师建议贵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从事,对×公司的上述要求应尽快配合办理,否则×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并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贵方及×服装公司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八) 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
本律师函以传真 (注明受送达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九) 律师函制作人联系方式
应当说明制作人的地址、邮编、办公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受送达对象与制作人联络。
(十) 制作单位
尾部注明制作单位,这是司法文书的一般性要求。
(十一) 制作人
即经办律师的署名。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助理不是独立的法律服务主体,所以参与律师函起草工作的助理人员不得署名,否则很可能会引起委托人的误解。
(十二) 日期
日期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制作律师函的时间,不得弄虚作假,以防范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日期必须使用中文汉字书写,不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
(十三) 印章
制作单位具名的文书必须加盖印章,且印章的加盖必须规范,符合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位置应当做到骑年跨月。两页以上的律师函应当注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或在每一页加盖律师事务所服务标识,以保证律师函的完整性。
(十四) 附件
必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
上文“律师函的格式及各部分的制作要点”主要是针对为主张权利而应用的律师函,未必完全适用于对特定对象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进行的说明、声明、通知及请求等情形时应用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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