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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函制作原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有效控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达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的基本执业准则。为了规范律师函法律服务,控制执业风险,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应根据委托人的目的,并结合律师函的作用予以确定。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函制作原则

为了有效控制律师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达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的基本执业准则。为了规范律师函法律服务,控制执业风险,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一) 客观陈述原则

律师函的内容必然会涉及有关事实陈述,否则律师函将言之无物。事实陈述应当是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客观反映,应当完全忠实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做到言之有据,这是律师函的基本要求。

由于律师函的作用是传达意思表示和保存证据,不客观的事实陈述不仅会引起受送达主体的异议和反感,无法达到委托人传达意思表示的目的,还有可能形成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

(二) 书面确认原则

委托关系应当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是规避风险的基本前提。

律师撰写的律师函在发出前应当请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这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因律师函的事实内容的错漏而与委托人发生的纷争。

律师事务所应将委托人的上述书面确认作为工作底稿长期保存。实践中,由于律师函业务较为琐碎,且大多是为长期客户撰写,很多情况下不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也未形成独立的卷宗进行管理,这应当引起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注意。(www.xing528.com)

(三) 适当发出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适当。律师函的受送对象是特定的,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应禁止公开发布。实践中,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的做法值得商榷,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信誉和个人声誉的风险,实不足取。

律师函的发出时间要适当。律师函的发出应坚持适时性和及时性原则,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及客观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比如: 出于策略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有一些律师函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发出; 而有一些律师函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及时发出。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要适当。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应根据委托人的目的,并结合律师函的作用予以确定。发出方式包括传真,当面递交,邮寄 (普通邮寄、挂号邮寄、特快专递) 等。如需保存证据的,应以能够证明送达特定对象或可得到特定对象确认的方式发出。

(四) 保密原则

律师函的送达对象要明确特定,要限于当事人或受送达对象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应公开发布,除非是需要进行公示的法律声明,否则不可无故放大送达范围。实践中,为达到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壮大声势的效果,部分律师事务所往往会选择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律师函,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是很不适当的,不仅违反了送达对象特定的原则,而且容易增加律师法律服务的风险。因为这种公开送达律师函的行为,有可能会引发侵犯商业秘密或荣誉、个人隐私或名誉的风险,使律师事务所成为连带责任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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