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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实施阶段的控制节点详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尽职调查实务中,要求调查对象补充提供信息和资料往往是多次的,不间断的,贯穿于尽职调查的全过程。要取得调查对象的配合,首先需要向调查对象披露拟进行尽职调查的信息。此时,律师需要向调查对象发出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清单所列的材料或信息。法律尽职调查的统一性是保证法律尽职调查专业性、有效性的核心和灵魂。

法律尽职调查实施阶段的控制节点详解

(一) 注重尽职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需本着勤勉和谨慎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调查方法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和材料。

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获取,而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一般包括:

1. 要求调查对象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如前所述,尽职调查团队应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并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清单上所列的文件资料,从调查对象提供的文件资料中获取的信息是尽职调查的基础信息,非常重要。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但未在清单中列明的文件资料,也应及时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在尽职调查实务中,要求调查对象补充提供信息和资料往往是多次的,不间断的,贯穿于尽职调查的全过程。

2. 与相关人员会谈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与相关人员如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等会谈,并制作调查笔录或会谈笔录。与相关人员的会谈不仅可以发现新的尽职调查线索,同时可以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提高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与相关人员的会谈是非常重要的尽职调查方法,但也颇具难度。尽职调查团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圈定必要的会谈对象,并确定好会谈提纲以及会谈方式,选择最适合的团队成员主持会谈,这样才可能取得较好的会谈效果。一个好的会谈获取的信息往往比调查对象提供的书面材料更全面,更具价值。

3.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最为重要的尽职调查方法,也是必需的尽职调查环节。俗话说“眼见为实”,确实如此。很多情况下,现场调查可以一目了然地获取相应的尽职调查信息。比如调查对象的生产经营、重要资产、劳动用工、公司管理、项目进展等情况,通过现场调查可以很直观地进行了解,这往往比通过书面材料取得的相应信息更加全面和可靠。

4. 第三方调查

尽职调查团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规划、国土法院和仲裁等机构或部门查询、摘抄、复印有关资料,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实。上述机构或部门提供的材料具有相应的公示力,是较为可靠的信息来源,也往往是检验其他材料和信息真实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尽职调查团队向有关机构或部门调查时,应特别注意沟通方式和方法,争取有关机构或部门的配合。

此外,律师还可通过向调查对象的银行、债权人、债务人等其他第三方询证的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并进一步核实或确认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5. 与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

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其他中介机构主持的相应尽职调查和其他中介活动往往也是同时进行的,如会计师事务所主持的专项审计,评估师事务所主持的资产评估等。以专项审计为例,审计机构具有其擅长的审计方法和与法律人士不尽相同的会计视角,其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很可能是法律尽职调查团队所不掌握的,而这些信息和资料以及审计机构据其专业判断得出的结论也可成为法律尽职调查团队据以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或参考。由此可以看出,在尽职调查中,与各专业中介机构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沟通的同时,各中介机构应当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6. 非公开调查(www.xing528.com)

尽职调查团队可通过相关社会资源或途径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以核实或确认尽职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当然,这里强调充分利用的社会资源,并不是要求法律尽职调查团队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而应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调动自己的人脉等社会资源,协助查清相关事实,例如通过行业内的朋友了解调查对象的行业地位及社会评价等。

7. 问卷调查

律师可将事先准备好的调查问卷或根据需要临时制作的问卷发放下去,让被调查者填写、反映相关信息。由于被调查者不一定积极配合问卷的填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未必准确,但也是获取信息的一种较直接的途径。律师应对收回的问卷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和分析的结果与其他材料相结合,借以判断相关事实。

8. 其他调查方法

获取信息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且有助于信息获取的调查方法都可以充分利用,法律尽职调查团队可根据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尽职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他更为适合的调查方法。

(二) 取得调查对象的配合

如前所述,获取信息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掌握最多最全面相关信息的主体必然是调查对象本身。如果能够取得调查对象的配合,将大大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因此争取调查对象的配合对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要取得调查对象的配合,首先需要向调查对象披露拟进行尽职调查的信息。在极少数情况下,尽职调查是在被调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出于保密原则的考虑,不能让被调查方察觉尽职调查事宜,故取得其配合也无从谈起。然而,在大多数尽职调查项目中调查对象对尽职调查是知情的,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双方甚至会各自向对方发动尽职调查。此时,律师需要向调查对象发出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清单所列的材料或信息。在这个过程中,从事尽职调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良好的沟通技巧,向调查对象表明尽职调查的目的与律师的工作方式,向调查对象阐明尽职调查的意义所在,从而获取调查对象的信任与理解,进而配合尽职调查工作。

(三) 保障法律尽职调查的统一性和有序性

法律尽职调查的统一性和有序性是法律尽职调查顺利完成的基本前提,在具体实施中应当予以充分的保障。

法律尽职调查的统一性是保证法律尽职调查专业性、有效性的核心和灵魂。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将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息以及法律评价集合在一起,并通过有机联系形成一个体系,服务于法律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其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尽职调查原则的确定性与尽职调查手段的灵活性相结合、尽职调查方式的多样性与尽职调查信息搜集的中立性、客观性相协调等方面。如果没有尽职调查的统一性作为支撑,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各要素就缺乏有机联系,至多是众多碎片化信息的搜集和堆积,无法融合。

与法律尽职调查的统一性紧密结合的是法律尽职调查的有序性,有序性体现在团队有序和方法有序两个方面。团队有序指的是尽职调查团队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组织治理,能够确保科学、高效和优质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方法有序指的是尽职调查方法得当,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合理,能够保证尽职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和展开。

(四) 及时调整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客观事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尽职调查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新的情况,形成新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因此,视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尽职调查清单是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必须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此外,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获得越来越多的信息后,可能会发现新的有调查价值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实。此时,必须及时调整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以适应新的调查需要。

如果未能注意前述两点,在事实发生变化后或者发现新的有待调查的新情况时,仍然按照原有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调查,则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失误,进而导致整个尽职调查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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