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律师所从事的任何法律服务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均概莫能外。比如: 起草一份诉状需要基本事实,出具一份律师函需要基本事实,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同样需要基本事实。律师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往往由于自身条件和能力的限制,或者由于信息和资料提供者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导致律师根据相关信息和资料重构的“事实”失真或不完整。但是,律师无论是对相关法律事实作出判断,或是对相关法律行为作出评价,抑或是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都是以掌握必要的、完整的和确定的客观事实为前提的。毋庸讳言,律师把握上述客观事实的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尽职调查。
因此,无论是对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而言,法律尽职调查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技能,法律尽职调查技能的提高对于律师较好完成其他法律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的法律尽职调查训练,广泛参与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强化法律尽职调查能力。
(二) 法律尽职调查是律师最重要的非诉讼法律服务(www.xing528.com)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于信息的获取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差异,与信息源的距离同样存在差异,信息不对称是必然存在的。同时,为了获取更好的谈判地位,有效避免不应有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力求做到科学决策并选择最佳交易模式和适当的交易结构,商业活动的交易各方都存在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潜在诉求。此外,对于特定交易市场的监管者同样也存在通过特定途径了解交易方相应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诉求。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任何交易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呢? 那就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尽职调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如: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律师只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拟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即发行人) 在主体资格、规范运作和业务经营等各方面的真实情况,才能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风险、是否存在上市的法律障碍等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如果律师调查工作不细致,将会影响到后续法律服务的开展和法律服务的质量。
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交易都需要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尽职调查,尤其是法律尽职调查。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之一,相对成熟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都已建立起完善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机制,而且,对于尽职调查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控制风险的作用已经得到交易主体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是一样,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的形成,我国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意识不断提升,对于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和价值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在目前的重大交易活动中,法律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必要的交易程序,因此,对于以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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