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尽职调查的分类
法律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同的法律尽职调查在要求和内容上也不尽相同。为准确把握各类法律尽职调查的共性,深入分析各类法律尽职调查的特性,对法律尽职调查进行分类研究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分类研究不仅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对法律尽职调查基本问题的把握,也有利于提高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水平。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法律尽职调查进行分类,从律师事务所角度考量,进行类型化研究非常有利于实务操作,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 根据调查目的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出于风险投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为兼并、收购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为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为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为金融机构贷款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2. 根据调查事项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专项法律尽职调查; 综合法律尽职调查。
3. 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税务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 人力资源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 客户关系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 其他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
4. 根据调查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委托外聘律师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内部法务人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5. 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针对特定公司实施的法律尽职调查; 针对特定项目实施的法律尽职调查; 针对特定公司及项目实施的法律尽职调查。
6. 根据调查阶段的不同,可将法律尽职调查分类为:
初步法律尽职调查; 正式法律尽职调查; 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很显然,对法律尽职调查还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标准及分类,而且应当说上述分类是很不准确的。但是,上述分类下不同的法律尽职调查其特性显然是不同的,实施要求也是不同的,对尽职调查团队的能力要求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类似的分类研究非常具有实务意义和价值。(www.xing528.com)
(二) 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原则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体以律师为主,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专业精神,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按照律师行业惯例,律师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应恪守独立性、审慎性、专业性、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保密性六个基本原则。
1. 独立性原则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的尽职调查行为及专业判断应独立于委托人意志及任何关联方的意志。同时,律师的尽职调查行为及专业判断也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
2. 审慎性原则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对调查对象的合理怀疑,以适当的勤勉和谨慎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 专业性原则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评价与判断,且相关评价及判断仅基于在尽职调查中所获得的文件及材料基础上,结合相应的法理、价值判断、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判例等作出,不应涉及任何商业因素和商业判断。
4. 客观性原则
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去甄别真伪,要保证调查涉及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可仅凭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妄自推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更不能为迎合委托人的需要胡乱编造甚至歪曲事实。
5.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及尽职调查结束后,律师应严格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不得利用在尽职调查中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委托人基于委托事项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6. 保密性原则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委托人及调查对象的信息及商业秘密资料,未经委托人及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利用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损害委托人及调查对象的利益。保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参加尽职调查的律师及律师助理,也适用于尽职调查机构的其他未参加尽职调查的律师、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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