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意见书类型
根据法律意见书在我国的应用状况来看,律师、法律学者、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认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其他主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基本要素上有较大的区别。
从律师实务角度来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受送达主体是委托人,一般包括事实陈述、法律分析及结论三方面的内容,涉及包括律师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法律学者制作的法律意见书,或称专家意见受送达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该类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应当是法律学者在法律方面的专长或权威,其性质实际属于专家证言,其目的是为了影响司法机关对争议法律问题的判决。
企业法律顾问及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合同意义上的委托人,文书的受送达主体是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与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关系而完成的,文书的受送达主体是委托人。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从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事实上的市场占有情况来看,法律工作者主要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务是简单的普通民事纠纷,所以,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多是涉及简单的普通民事法律领域,其他领域较少涉及。
(二) 法律意见书的界定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法律意见书概念有几种不同的提法,如:宁志远教授认为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就当事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交的具有建设性意见,并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确定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符启林教授认为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就当事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交具有建设性意见,并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法律文书。张庆、刘林认为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请求,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提供给委托人的书面法律意见。
前述两种观点确定的法律意见书概念是我国著名司法文书权威确认的概念,属于教科书式的概念,其影响是深远的,上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素,但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举例分析: 目前实践中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内容,已不唯法律咨询为必要,也不唯建设性意见为结论。如,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针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其内容是审查而非咨询,其结论属于判断而非建议,不一而足。因此,笔者认为其确定的法律意见书的概念不能全面反映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素。
前述第三种观点确定的法律意见书的概念较另外两种更全面地反映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素,但部分要素的把握不够准确。举例分析: 目前实践中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根据不仅包括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在很多情况下律师进行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该概念对法律意见书的含义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有循环定义之嫌,不一而足。因此,我们认为其也并未准确反映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素。(www.xing528.com)
鉴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其他主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基本要素上的区别,法律意见书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也就是说,广义的法律意见书包括所有主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狭义的法律意见书仅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章研究方向仅限于狭义的法律意见书,且特别是指委托人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就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和) 尽职调查取得的材料,运用法律进行审查和论证,向当事人提交的对特定法律事实和行为作出判断或建议的书面法律文书。
(三) 法律意见书的内涵
为了更好地把握法律意见书,在控制律师执业风险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出具更专业和更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对于法律意见书概念应当有较为全面的认识。理解法律意见书概念时,应把握以下几点内涵:
第一,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法律文书。鉴于双方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据不仅包括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如果律师进行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还是尽职调查取得的材料,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法律意见书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限。
第三,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 (和) 法律事项发生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则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需要重新进行考量。
第四,法律意见书的受送主体是委托人,一般包括事实陈述、法律分析及结论三方面的内容,所涉领域包括律师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对当事人所需了解的特定法律事项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或建议,其结论必须是清晰明确的,不能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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