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此规定,对于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类型。
口头形式的合同,履行时对方容易反悔,发生纠纷时调解人、裁判者也无从查明事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公司而言应当杜绝使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来说,就此类合同也无从审查,应告诫公司避免口头立约。所谓其他形式的合同,其真实性、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确认,甚至连合同的存在及其解释都成问题。因此,公司订立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就合同形式应灌输给公司的首要原则。
(二) 合同形式上应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形式方面的问题:
1. 关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当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订立合同时,就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应提示注意采用实践中惯用的加粗、下划线等形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在合同中附加特别声明,阐明相对方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认可这些约定。否则,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当然,如果公司是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相对方,则无须作此提示。
2. 关于选择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选择适用其一的条款。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份合同中约定: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争议产生后,双方所持的合同对此条的选择竟然不同,甲方所持合同选择的是第1种管辖方式,而乙方所持合同选择的是第2种管辖方式。产生此情况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对该选择性条款进行选择,在争议产生时才由各自填写; 其二是一方当事人篡改合同条款。如果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由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对此类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从有利于本方的原则出发,直接帮助公司作出选择。(www.xing528.com)
3. 关于广告
一般情况下,广告的内容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在有些情况下,广告的内容会被视为要约,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3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如果发现公司之前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发布过广告,还应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该广告的内容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认为属于要约,应对公司作出相应的提示。
4. 关于签名
合同应由订约主体本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最好由本人按指模,同时还要注意尽量避免艺术签名。
艺术签名在当前颇为流行,但此类签名不易识别且易伪造,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因借款人的签名为艺术签名,银行差点输官司的案例。如果当事人坚持使用艺术签名,应要求其在艺术签名旁用其正常书写状态下的字体再签一次名或按指模。
5. 关于印章
根据我国的合同订约习惯,非自然人的合同当事人,通常应在合同签名栏加盖公章,作为确认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合同中的生效条件条款往往约定: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亦遵循此原则,单位的公章往往不需辅以法定代表人或任何签约代表的签名,就可以独立认定为单位的意思表示依据。因此,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效力,在审查已经签署的合同时,应注意对印章进行审查。
(1) 应注意审查合同印章是否规范。印鉴应清晰完整,印章的字体通常应为简化字、宋体字。
(2) 公司的印章一般有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公司内部用章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对单位公章的规格、式样等做了规定,签订合同时一般应尽量使用单位公章。
(3) 应注意印章加盖的位置。合同印章一般盖在合同末尾当事人名称与日期处,此外,合同修改的地方、合同附件也应加盖印章,必要时还应加盖合同骑缝章。需强调的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凡需加盖印章的地方一定要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加盖印章。
(4) 应特别注意审查合同印章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名称相一致。例如: “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为完全不同的主体。在订约一方是企业集团中的一个公司时,应特别注意这种名称近似主体的混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