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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的法定约束力及权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订约的权限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告成立并生效,对签约各方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又如,在笔者审查过的一份合同中,相对方主体为“广州× ×公司韶关营销中心”。

合同主体的法定约束力及权限

每份合同都至少有两个或以上订约主体,各主体一致的交易意愿是合同的起点,所以合同审查的第一步就是合同主体审查,具体包括:

(一) 合同主体名称准确、规范

合同主体应当明确,姓名或名称一定要准确、规范。合同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应在合同中注明自然人的姓名与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且应注意审查合同内容中提及的名字、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等与证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合同主体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名称与其各种证照 (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的记载是否一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提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相对方提交相应的证件、证照,作为合同附件存档,并核对原件; 如有必要,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自行核实。此外,合同主体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不能写简称、别称; 如果确有必要使用简称 (使用甲方、乙方等指代除外),应当以专门的条款明确简称的含义和用法,并确保在合同全文中出现简称时保持一致。

(二) 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目前法律体系中对市场准入、交易资质的特别限制或要求为数不少。某些业务领域,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某种或某些资质方可从事经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对这些范畴有充分了解。审查涉及此类业务领域的合同,应核实相关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例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该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在签署国内水路运输合同时,就应注意核查提供运输服务一方的资质情况。

(三)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订约的权限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告成立并生效,对签约各方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或几方主体没有签约的权限,则已经签订的合同也将存在效力瑕疵,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审查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核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又如,在笔者审查过的一份合同中,相对方主体为“广州× ×公司韶关营销中心”。从该机构的名称判断,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主体的要求,故此时应建议公司审查广州××公司韶关营销中心是否有广州××公司的授权文件,如果不能提供授权文件,则应建议公司直接与广州××公司签订合同。

(四) 其他

为确保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进行合同主体审查时,还应进一步考查合同主体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公司信用等方面的情况。

1. 关于合同主体的经营状况

合同主体的经营状况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去工商部门调查等方式了解。笔者某次为顾问公司审查一份葡萄酒销售合同,曾按对方提供的地址进行实地考察,但找到该地址时却发现那里根本没有什么葡萄酒销售公司,再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对方也是闪烁其词,于是笔者当即建议公司另行选择合作伙伴。

通过工商登记资料,可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正常年检、是否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已经解散或清算、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签订合同前,了解对方的这些信息,对保障合同顺利签订和履行是非常必要的。

2. 关于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www.xing528.com)

在一些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合同关系中,前期往往通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自有设备情况、专业人员情况、过往业绩情况等。这些条件的设置都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实际上,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考察,是合同审查的一项普适内容,公司在订约前,都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在审查中通过公司掌握并提供的信息,判断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如认为这方面信息有所缺失,应当提示公司进一步考察。

案例:

2011年6月,某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械厂将投资过千万元的厂房工程交给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给李某管理。工程做了不到三分之一,工地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材料商材料款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开工。双方为此发生诉讼。诉讼过程中机械厂发现,李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而是挂靠在建筑公司,李某实际上为包工头,之前主要是在村里修民房,根本没修建过大型工程。

本案的诉讼还在进行之中,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必将是两败俱伤。对于机械厂来讲,因诉讼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造成租金损失; 同时又由于人工、材料大幅上涨,工程成本也大幅增加。对于建筑公司来讲,要承担因李某违约对机械厂的违约责任

客观地讲,挂靠施工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比较常见,采用挂靠施工多是因为成本方面的考虑。在挂靠施工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对挂靠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但如果挂靠人缺乏相应的履约能力,非但不会降低工程成本,反而会给相关各方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

3. 关于合同主体的信用状况

商业信用是市场主体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对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方而言,其既往信用则是判断合同风险,预测合同履行前景的重要参考因素。与信用好的公司进行交易,顺利实现交易目的,互利共赢的预期大大提高; 而与信用差的公司进行交易,则要担心能否实现交易目的,甚至防备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纠纷、诉累,实践中因合作伙伴选择错误而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对公司信用状况进行一定调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目前我国社会 (企业) 信用体系并不健全,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还是可以通过许多途径了解某些经营主体 (特别是公司类法人主体) 的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网站

例如: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建有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平台,在这里可以了解广州市众多公司的信用情况。

(2) 法院网站

法院网站 (例如中国法院网) 会公示一些诉讼、执行等方面的司法信息,也可以反映公司或个人的信用状况,例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司或个人的情况。

(3) 专业机构调查

对于重要的合同,如果对相对方的信用状况有所怀疑,可以建议公司考虑通过专业的商业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专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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