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既包括内部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同样也包括外部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三) 交叉实现模式的实现途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目前比较常见,其中存在内部主导型和外部主导型两种形式。
(一) 交叉实现模式的界定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内部设置法务部门和 (或) 法务岗位,同时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交叉配合的形式共同完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的模式。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可以形成一种内外互为补充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机制,综合了内部模式和外部模式的优势,并摈弃了二者的不足,很多公司将其视为最理想化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模式。
(二) 交叉实现模式的主体
如前所述,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内部实现模式的主体包括公司律师、法务人员、公司法律顾问; 外部实现模式的主体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学者及有政法背景的其他人士。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既包括内部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同样也包括外部实现模式涉及的主体。
(三) 交叉实现模式的实现途径(www.xing528.com)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交叉实现模式目前比较常见,其中存在内部主导型和外部主导型两种形式。
1. 内部主导型
内部主导型是指以内部法务部门和 (或) 法务岗位主导,外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服务为补充。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仅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其中更以处理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或投融资等重大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
2. 外部主导型
外部主导型是以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主导,内部法务部门和 (或) 法务岗位为补充,以协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公司的沟通,或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行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