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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妥善善后处置与社会影响削减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妥善进行现场处置之后,要致力于及早消除社会恐慌心态,有效遏制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此类情况更要刚性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一是对案件中的受害人及时进行专业的医疗救治,这是应当保证的最基本的救济。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妥善善后处置与社会影响削减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妥善进行现场处置之后,要致力于及早消除社会恐慌心态,有效遏制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1.依法从重从快严惩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造成重大伤亡,强力冲击社会稳定,引发群众的不安全感,它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要远远高于传统犯罪,而且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怒。为此,对穷凶极恶、丧失底线、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暴力犯罪者,必须充分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及时侦破、及时审判、及时处罚。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只有对犯罪者施以更加明确而及时的严厉打击与法律制裁,才能有效遏止危害后果的扩张与蔓延,才能对那些妄图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以有力威慑。同时,群众对同类案件发生的心理预期也才会大大降低。

2.严格倒查追责制度

一方面,对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预谋或策划未加重视或漏管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虽然往往事发突然,但很多起案件在发生之前,犯罪行为人有着长时间的犯罪准备和预谋,从典型案例来看,有时犯罪线索非常明显,有时犯罪行为人长期扬言报复,有的犯罪行为人甚至多次进行爆炸试验等犯罪准备。但相关人员有的责任心不强,对相关线索视而不见,有的即使知道犯罪线索却仍不相信犯罪行为人能够付诸实施,致使罪案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有些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感觉自己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申诉无门,且无人予以关心照顾,源于个别基层政府部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群众的困难、矛盾和纠纷熟视无睹、敷衍塞责、推诿漠视,甚至粗暴执法、枉法裁断,最终导致事件恶性升级,酿成惨案。此类情况更要刚性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并完善被害人群救济和保护机制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不仅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破坏,更给目击者、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如不能给其良好而及时的救济,这些伤害将是长期的、终极的,其隐性危害后果难以估量。因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目击者甚至是通过媒体等途径了解到案件而受到精神刺激的人群都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救助。一是对案件中的受害人及时进行专业的医疗救治,这是应当保证的最基本的救济。二是应建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被害人救济赔偿制度。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案发后的死亡率非常高,并且大多生活穷困,根本没有能力对受害人进行有效赔偿,因此,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罚金、没收财产作为被害人救助金的基础之上,还应通过国家专项拨款、司法募捐救助等方式来筹集救助金,形成切实可行的被害人救助金制度,协助被害人重建生活。三是构建多元化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当前,对被害人的救助主要还是更侧重于物质救助,往往忽略对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治疗和康复。应当建立由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康复治疗,使之感受到来自社会各方力量的关怀和爱护,尽快缓解其紧张、悲伤、怨恨等不良心理状态和生活压力,防止产生新的激化社会矛盾的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1]曹立群,任昕:《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1页。

[2]曹立群,任昕:《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2页。

[3]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3—95页。

[4]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www.xing528.com)

[5]高玥:《社会支持理论的犯罪学解析与启示》,《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

[6]高玥:《社会支持理论的犯罪学解析与启示》,《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

[7]周林刚:《社会支持理论:一个文献的回顾》,《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8]陈成文:《社会弱者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206页。

[9]王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中的政府责任》,《南方经济》,2005年第4期。

[10]李红楠:《政治文明视域下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论析》,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李春才:《针对流动人口新特点 探索规范管理新思路》,《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12]陈鹏忠:《转型中国:农村弱势群体犯罪问题透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0页、238页。

[13]于阳:《社会支持视域下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预防研究》,《河北法学》,2014年第5期。

[14]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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