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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构筑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弱势群体”的概念自提出以来,就与“社会支持”紧密相连。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构筑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弱势群体不仅包括由于经济条件差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还包括由于个人、家庭或社会等原因而造成的生理或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社会适应能力差等人群。“弱势群体”的概念自提出以来,就与“社会支持”紧密相连。有学者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仅限于弱势群体。[7]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多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农民农民工和无业人员等,但是,也有一部分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弱势群体,如有的犯罪行为人因为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因素,产生极端心理,而报复社会实施犯罪,对这部分人进行犯罪预防,也同样需要社会支持。因此,我们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范围应以弱势群体为主,包括一切需要提供社会支持的人员。社会支持的接受者范围应当尽可能予以扩大,一方面是社会支持系统多元化特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更高程度上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性,更加扩大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覆盖面。

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主要分为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三个系统。其中,以政府支持为主,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三者各有侧重、相互分工、互相协调。

(一)政府支持系统

政府支持系统是一个由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有机系统。[8]政府支持是帮助弱势群体提高社会地位,抵御社会风险,融入主流社会的主要渠道。“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必须首先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对市场缺陷的弥补”。[9]

1.缩小贫富差距优化社会阶层结构,更深层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体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诱发或激化此类犯罪的主因更多的是来自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在于政府。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在整个社会支持系统中,政府支持无疑是主导性的力量。政府支持主要是运用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地通过制度设计来调整社会资源配置,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减弱或消除社会排斥。

(1)竭力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削弱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引起的心理不平衡,是预防和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环节。一是建立科学的社会资源统筹与分配制度,缩小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域范围在初次分配中的贫富差距。二是完善政府在社会民生领域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调控性修正,促进科学、合理、有效的具有相对保证性的再分配,保证绝大多数的社会群体及个人都能够得到基本的社会资源作为生存保障。三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的扶持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推进,大力削弱职业性、地域性贫富不均等现象。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的制度供给,具体包括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四个方面。[10]

(2)优化社会阶层结构,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内容。打破社会阶层固化凝滞,促进社会阶层的协调发展和结构优化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减少和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更能增强社会各阶层对未来的信心,激发社会活力。一是扩大中间阶层的规模和比例。庞大的中产阶层是社会阶层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缓冲带。政府要提供各种政策和资源,以支持社会所有阶层的全面发展,尤其要为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创造公平的发展空间,并逐渐培育这些群体晋升为社会中间阶层,缩小传统阶层的比重,打造真正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二是健全和完善社会各阶层间的良性流动机制。通过打破城乡壁垒、改革户籍制度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社会阶层的僵化、固化,改变当前由权力、资本、知识等各类社会精英所构成的社会阶层对其他阶层的排斥,使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拥有更多的向上流动的平等机会。

(3)在思想领域尽力消除阶层歧视现象,这是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途径。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阶层的排斥性体制的客观存在,我国广泛存在着由身份、地位、职业、户籍等各种因素带来的社会歧视的现象,这也是社会矛盾激化,触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源头性因素之一。为此,政府应该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等各种方式,宣传主流价值观,营造平等、关爱、尊重弱势群体的舆论氛围,呼吁以平等、关心的方式对待他们,贯彻“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让他们感觉到全社会的关怀,营造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在最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上的不平等给弱势群体带来的相对剥夺感降到最低,尽力在思想上消除和缓解“仇富”“仇官”等社会不满及怨恨情绪。

2.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措施

弱势群体由于所处的劣势社会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受侵犯,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对社会的积怨就会越来越深,从而增大犯罪可能性。

(1)构建与运作多元化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在党的领导下,统筹党委、综治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社会团体等多种主体,共同推动和完善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化解机制在内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各调解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利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建立起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纠纷调解网络,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稳妥地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2)加强司法扶助,充分发挥司法程序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中坚作用。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司法不公是最容易激起民愤、破坏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二是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一些司法部门要彻底改变办案拖泥带水,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损害法律公正性的做法。三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司法救助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极为重要,可以使他们增强自身的认同感,在遇到问题时,拥有寻求帮助的途径,而不是通过犯罪去发泄。

(3)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平等、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有效应对民意诉求,疏浚社会不满情绪重要保证。畅通有序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能够使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避免出现具有破坏性诉求事件、极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一是在制定各项政策与措施之前,应注意多以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防止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使政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减少群众的上访和投诉。二是综合发挥群众利益表达诉求各渠道的作用。政府部门要以开明的态度认真倾听民意表达,并及时回应民众的需求,坚决杜绝推诿拖延和敷衍塞责的现象,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要强化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要加强公正执法,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化倾向对民众的刺激,减少社会对立。

3.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体系化心理问题发现与干预机制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形成是经过长期积累的,一般并非临时起意。医学上已经有长期的临床实践证实,因高度心理危机而试图选择极端行为的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较深的思想矛盾。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他们此时正处于思想情绪的极端矛盾和激烈斗争状态,尚未决意自杀或杀害他人,这就给心理干预和心理救援提供了极好机会。如果此时能够科学而得当地给予心理疏导,就会缓解其情绪和心态,避免更大的社会性伤害或事件的发生。同时,心理健康问题并不仅涉及特殊社会群体,而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应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心理问题发现与干预机制,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应对心理疾病的能力。

(1)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2)对容易产生心理疾患的高危人群,如失业人员、上访人员、流浪人员以及一些心理偏执者、家庭破碎者、艾滋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等建立相应的专业性的心理调适机制,进行一对一的动态检测与心理检测,发现并预防潜在的危险,并为其提供公益性的心理辅导和矫正,通过积极的社会心理干预来消解他们的极端情绪,给予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生存照顾,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避免短期的心理危机变成长期的精神疾病。

(3)对其他弱势群体也要给予更多的心理健康关注。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心理宣泄和疏导等,对弱势群体社会心理的各方面,包括成就动机、认知模式、社会情感、社会态度以及人际交往等进行指导、重建,引导弱势群体逐步形成理性、科学的社会心理。

(4)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在工厂、学校、基层社区等人群密集区域设立心理咨询及矫治机构,并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及时发现具有不良心理状态的特殊人员,并及早介入心理干预和治疗。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普及心理知识,开设心理课程,提升全民心理健康。

4.强化政府职能,消除制度障碍,逐步改善外来流动人口就业环境和居住条件

针对外来流动人口中普遍存在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偏低的现状,政府职能部门应着重在就业保障、教育培训、技能考核、权利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增设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就业指导、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机构,从物质层面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保障及生活质量。[11]同时,要消除制度障碍,千方百计地改善外来流动人口的就业环境,尽可能改善他们四处漂流的状态。

目前,很多外来流动人口的生活圈子基本局限于相对封闭的“城中村”或工厂宿舍等,生活条件较差。实践证明,这种聚居的生活方式很容易成为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的环境障碍,影响社会关系网络拓展以及社会参与。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和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要有长远的统一规划,尽快实现从简单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向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形成一套机构队伍落实、制度健全、经费有保障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12]此外,政府应出台一些外来流动人口购房的优惠政策,实现在居住模式上逐步打破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人口的隔离状态,加快城乡人口的互相融合。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蓝领公寓”“建设者之家”等项目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应制定或完善针对特定人群的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并尽可能地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廉租房、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逐步建立外来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混合居住的新模式。此外,还应逐步完善外来流动人口基本卫生健康保障制度、子女教育制度、劳动就业保障制度、购房优惠制度等,消除外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加快其与当地居民的社会融合,并最终将外来流动人口潜在的违法犯罪意念消灭在萌芽状态。[13]

(二)群体支持系统

群体支持系统是由各类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系统,群体社会支持主要体现在参与组织的广泛性,这是社会支持系统能够长期、持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群体支持系统通过提供比政府支持系统更为专业、细化的服务,倡导人们参与公益、拓展社会支持,是对政府支持系统的有益补充,此外,还能团结弱者的力量来对抗市场对于弱势群体可能形成的剥夺、排斥和隔离。同时,社会群体组织尤其是作为政府与弱者沟通桥梁的社区,一方面可以成为落实社会支持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直接与弱者接触来获得对相关政策的反馈信息,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数据。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支持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群体支持(www.xing528.com)

多年来,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社会支持一直是社会支持的主导方式之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与现代企业制度和高效行政系统相配套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真正建立或运转起来,而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来自工作单位体系的社会支持已经逐渐瓦解,这就使得一些失业者、下岗待业者和伤残病老等社会弱者的社会援助陷于真空状态,从而出现生活危机和心理危机。当前,各类工作单位虽已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承担着由出生到死亡的全部负担,但是,作为社会组织仍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通过为职工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金,增加职工收入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物质性社会支持;通过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心理环境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通过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增加职工的就业竞争力等。此外,各种工作单位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以直接物质捐助、赞助等形式向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和援助,将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成员发挥社会支持功能。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口大多在各类企业中打工,由于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低下,他们往往难以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的“边缘人”。企业也要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应尽可能地创设条件,增强弱势群体在城市社会获得良好、有效的情感支持,提高他们对城市的归属感、认同感,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中,促进人们之间的信任和谐,互帮互助,增强生活幸福感。

2.由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提供的群体支持

工会、妇联、共青团作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各自的领域和岗位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几十年来,他们通过各自的信息渠道,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以顺畅的反应,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答复、妥善解决,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这些群团组织有着自己独特优势,在扎扎实实地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参与协调社会矛盾;深入群众发现和处理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积聚酿成大的危害;为弱势群体维权诉讼、提供经常性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开展送温暖工程、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均可以发挥独具特色的社会支持作用。同时,根据社会需要,这些群团组织的社会支持还应该不断地丰富、加强和继续完善。

3.由社区、街道办等服务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

社区工作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目的是协调社区资源,调动社区居民积极性,解决社区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社区的社会支持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物质层面上的帮助。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成员的发展和社会脱离,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导致生活贫困等。虽然我国政府有相应的政策对此给予帮助,但是这种帮助是有政策限制的,帮助的目标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社区社会支持网络进行补充,调动社区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区内的弱势群体给予帮助。

二是在精神心理层面的帮助。社会压力给人们的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也往往使一些社区成员陷于孤立、悲观、郁闷等负面情绪之中。因此,社区社会支持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动社区的支持网络对陷于精神压力,缺乏心理支持的社区居民进行矫正和帮助。

三是在关系支持层面的帮助。在现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是一种客观存在。社区成员中某些弱势群体社会关系简单,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对融入社会生活不适应,社区对这些居民进行的关系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在社区工作者的帮助下,将这些居民引入支持网络,给其创造机会,如给老年人提供各种交流的场所,为社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等等。

4.农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社会支持

村民委员会由乡 (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除了以政府支持为主导的正式支持外,还需要有以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首先要对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心理支持。如有的贫困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始终无力脱困,有的农户因病或因事故意外等原因突然陷入困境,这些贫困人口中往往很多人悲观绝望或充满愤怒,对前途不抱希望,这就需要村干部把握好时机,予以真诚的关怀和帮助,除了想办法在物质上提供帮助外,还要在心理上予以大力支持,帮助其树立信心,找到可以重新站起来的切入点,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使这些弱势群体看到希望,主动坚强起来,面对困难,来自内因的力量才是弱势群体走出困境的关键。同时,也要注重对贫困人口提供文化支持。要消灭贫困、首先必须消灭贫困文化。要摆脱贫困文化的束缚,就应当增加他们及其后代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机会,提高被主流文化接纳的技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教育。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要督促农村家庭义务教育的实现,尤其是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要重点关注,避免失学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创造条件鼓励村民参加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普教育、法律教育等,提高农民素质与自我发展能力,发展农村社区文化,强化农村道德教育,树立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的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5.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

慈善组织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它通过募捐,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我国的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大致有四类。

一是以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为主体提供社会支持,主要有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其中,中华慈善总会成立标志着中国大陆的社会自愿救助活动从个人的分散的不规范的方式进入到正式的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式。二是由政府出资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定期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社会支持。如由民政部门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三是由社区支持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如由街道或社区成立的慈善组织对辖区内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为其募集善款、衣被、家电和日用品等。四是以志愿者为主要参与者的民间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这类慈善组织有时被称为“草根慈善组织”,发起人往往是普通社会公民,组织的规模也并不大,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救助往往更加精准、直接,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欢迎和认可。由专门的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可以使社会救助的宣传、集资、实施等工作更加合理、有效,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功效。

此外,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宗教组织、志愿者团体和海外组织等群体组织在社会支持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个体支持系统

个体支持系统对于社会支持的构建起到进一步完善的作用。个体支持系统指的是社会成员以个体为单位,对于弱势群体展开的支持。与政府、组织和社团相比,个体支持虽然相对薄弱,但是,个人的数量是极为庞大的,而且个体支持以直接的互动为主要方式,因此其力量和影响不可低估,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体现了社会支持系统最基本的特征。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能够提供更多的心理情感的支持,与帮助对象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让弱者感受到更多的温暖,从而使社会支持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完善,因而个体支持在整个社会支持体系中也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支持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可将个体支持分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和以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等四种类型。[14]

1.以血缘关系 (家庭成员、亲戚)为基础的个体支持

在急剧的社会变革中,人们的自我主体价值和自我需求意识明显增强,婚姻道德观念和家庭责任感、义务感趋向淡化,子女维系家庭的作用明显降低,“丁克”家庭、“空巢”家庭、单亲家庭,以及鳏寡独、未婚同居等特殊家庭增多,来自家庭成员的心理支持也发生了剧烈变化。但是,家庭始终是每个人最重要的生活空间和文化环境,来自血缘关系的亲情支持所起到的心理扶助作用是其他类型社会支持无法替代和比拟的。家庭成员们拥有共同的生活、有亲密频繁的沟通,可以随时给予处于危机情况下的亲人以劝慰、同情、关怀。因此,要重视家庭作为“人的心灵港湾”的积极作用,增强家庭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凝聚力,以便遇到危机感到无助时,能够从家庭里获得最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2.以地缘关系 (邻居、同乡等)为基础的个体支持

邻里乡亲对于贫困家庭的支持是对于现有家庭进行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支持更多地体现在邻里间的互助以及外出后同乡间的彼此扶助。其中邻里间的互助与社区服务日益融合,构成社会支持的一种新方式,并已显示出其特有的作用。这种社会支持是一种结合生活与精神的双重社会支持。在进行邻里乡亲的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受助的贫困家庭能够从邻里朋友那里获得一定的安慰,寻求精神依靠,同样,邻里乡亲在看到贫困家庭困难之后,也能够第一时间对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社会支持,帮助改善贫困家庭的生活状态。

3.以业缘关系 (同事、同学等)为基础的个体支持

业缘人际关系是指人们由于职业、行业或学业的活动构成的人际关系,其中同事关系和同学关系是业缘人际关系的主要形式和类型。在现代社会中,职业生活(包括学业生活)在人的一生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现代业缘关系是在商品经济中发展起来的,打破了血缘和地缘的界线,而以工作、事业和学业为联结纽带。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极大地刺激和强化了人们进行业缘交往的需要,促进了业缘人际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包括行业竞争、职业竞争、学业竞争等各种形式的竞争日益激烈,而且这些竞争是在法制不完备的条件下不规范地进行的,其中许多竞争并不公平,这就导致了同行间、同事间、同学间人际关系的冷漠、疏远、淡化,甚至出现反目和对抗,大大削弱了来自同行、同事、同学的社会支持。首先,需要在行业间、行业内部、工作 (学习)单位内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以此来减少日益激烈的职业竞争给业缘关系造成的消极影响。其次,由于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更多地具有互惠性和交换性,这就要求支持的接受者要以其他的方式来回报支持的提供者,以使得这种个体支持能得到较长时间的维持。

其他的个体支持还包括以人道主义思想和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等。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能提供这种支持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人:部分实业家,富裕阶层的部分成员,宗教、慈善人士,志愿者以及善良、乐于助人的普通百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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