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模仿性和传染性已经被无数犯罪案例和学者研究所证实,由于人类天生的学习能力和人类行为追求从众性的特征,当一种新的犯罪方式或方法出现后,可能在短时间出现大量相同或类似的犯罪方式或者影响和带动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来讲,犯罪的效仿效应或传染性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媒体和社会均广泛高度关注,尤其在网络新媒体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罪案一旦发生,很容易瞬间聚焦,高速传播,迅速成为轰动性的社会热点。媒体对于犯罪案件及时予以跟踪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履行自身职责所在,但是一旦报道内容不当,或者报道方向有所偏颇,甚至一个词语、一句表述失误,就会迅速引发难以预估的负面舆情,甚至成为新一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曾说:“传媒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1]
传统媒体如纸媒、电视新闻等自律性较强,管理也比较严格,对此类犯罪的负面新闻报道一般比较谨慎,而网络新媒体不仅传播速度极快,辐射范围广泛,并且具有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强的放大、发散效应。其不当传播的负面导向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一是一些网络新媒体就特定案件报道不当客观上为潜在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模仿样本。
传统媒体对于案件报道的谨慎和严格使公众无法了解事件的所有具体情况,于是一些网络媒体为了迎合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对于案件细节、犯罪手段和方法等不加判断,过于追求“真实性”“细节性”描写,甚至对于犯罪行为人购买或制造犯罪工具的详细过程、实施犯罪的每个步骤、对犯罪策划的具体考虑等等事无巨细予以详尽描述,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为潜在的犯罪行为人提供了一份“犯罪策略与技巧说明书”。如2010年3月福建南平郑某某制造的校园砍杀血案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全国范围内又发生多起校园袭击案件,包括广西合浦小学凶杀案、广东雷州市第一小学砍杀案、江苏泰兴幼儿园砍杀案、山东潍坊小学铁锤打伤学生案、陕西南郑幼儿园砍杀案等。这几起案件,分布在不同省份地区,相隔数千里,犯罪行为人之间并无沟通联系。但是,很多研究者已经发现,后来5起犯罪行为人明显受到了郑某某案件的影响,虽然事件诱因各不相同,但是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却惊人一致,都用锤子、刀具等工具暴力侵害没有防护能力的儿童和中小学生,甚至其犯罪心理机制和模式都具有一致性——“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向社会宣泄”→“大肆砍杀学生”[2]。这几起案件案发时间密集,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相似性。
二是一些网络媒体对罪案现场暴力和血腥场面无节制渲染。
媒体行业尤其是网络媒体竞争激烈的当下,刺激受众感官、吸引公众眼球成为很多网络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制作新闻标题、发布视频和图片的主要目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一案死伤多人,犯罪现场本就血腥、残忍、具有强烈刺激性,有些媒体无视作为新闻媒介应当具有的宣传教育作用和倡导弘扬功能,为了提高点击率和阅读量,追求经济效益,在未做任何编辑、筛选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截取一些现场血腥恐怖、惨不忍睹的图片和画面,第一时间大面积传播。一方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上的儿童、老人、部分女性,甚至犯罪行为人的亲属造成了再次伤害,另一方面更有可能刺激潜在犯罪行为人的极端情绪或嗜血欲望,增大了实施模仿犯罪的概率。(www.xing528.com)
三是无原则放大社会恐慌心理。
一方面,当前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还处于高发期,社会各阶层心态复杂,各种不确定社会因素、各类矛盾、冲突相互交织且长期累积,造成部分人群心理失衡、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因素还很高,在一些人中弥漫的焦虑、紧张、不满、怨恨等消极负面情绪还无法在短时期内彻底消除。另一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与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人竭力隐藏、掩盖、害怕暴露自己犯罪行为的心理不同,他们往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毫不畏惧,甚至更希望向全社会宣扬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引发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媒体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铺天盖地又模糊重点的集中报道,尤其是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及时性、快速性、互动性等特点,容易使舆论迅速发酵并很难控制,形成全社会如临大敌,随时有可能发生暴力事件的态势,放大了社会恐慌心理,加剧了对广大受众的心理冲击,为下一次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爆发提供社会土壤。
四是一些媒体价值导向偏颇,将社会不公正层面无原则放大。
在对犯罪案件发生原因进行挖掘和归纳时,有些媒体主观臆断,罔顾事实,对其进行了片面化、有失客观和公允的社会性归因模式,把一些偶发的、个体的犯罪动机简单归咎于社会矛盾和社会不公,报道方向集中于对社会制度、人文关怀、国家政策等方面的批判与质疑,营造一种“弱者无奈被迫反抗”“走投无路被逼杀人”的舆论氛围,以犯罪行为人可怜与悲剧的一面作为新闻卖点,将社会的不公和一些问题无原则放大,甚至将矛头指向当地党委政府。如某网络媒体2010年3月24日的报道《福建杀害8名小学生疑犯曾称对社会不满》、另一网络媒体2010年5月5日的报道《社会不公是引发校园惨案的导火索》都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诚然,有的报复社会犯罪除了个体自身因素外,也有一些社会因素,但是,“社会不公”与“暴力犯罪”二者绝不是简单的因果对应关系,而是有着更深刻的综合性影响,这种不当的倾向性报道模糊了问题的本质,夸大了社会群体间的矛盾和裂痕。此外,有些媒体虽然对案件未作深度及相关报道,但是对报道的时宜性和受众把握不准,有些报道内容本不适宜向社会大众公开,而且对新闻发布的敏感时段等不加考虑,更加引导了人们情绪的非理智性发泄,加大了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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