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犯罪行为人周围熟悉的人群或其亲人。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类型包括夫妻、亲属、恋人、同事、邻居、乡亲、离异配偶和普通认识关系等,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因为亲缘关系、工作关系、地域关系等在平时生活中接触较多、关系密切,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双方就已经熟识,甚至居住或工作在一起,一般有着长期的矛盾或冲突累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双方往往曾经发生过争吵,甚至肢体冲突等;有时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还有着直接的刺激等。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长期的矛盾积怨、财产纠纷、感情破裂等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多发生在住宅、工作单位及其附近等场所。典型案例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相熟识的有26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15.3%。典型案例如2004年云南大学宿舍马某某杀害同学案、2009年北京大兴李某因长期家庭矛盾杀害家人案、2011年辽宁鞍山周某某因与岳父和妻子矛盾杀死家人案、2013年湖北利川陈某因家庭琐事积怨将伯父一家灭门案等。此类犯罪行为人毫无道德底线、泯灭人性,作案工具大多是刀、斧、锤等随手可得的简单器械,但作案手段异常凶残,往往是一旦开始杀戮就将周围人群大范围杀害。
二是高危被害群体。
这类案件一般是由于犯罪行为人在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或严重危机而引发,为报复某个个体、某个群体或报复社会而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高危被害群体主要包括军、警、法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一些普通民众群体 (如幼儿群体、学生群体、富人群体等);被害群体中的特定人与犯罪行为人有的有过矛盾、冲突,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接触、交流。这类犯罪行为人往往将自己生活中的不顺完全归咎于别人过错或社会不公,进而以滥杀无辜的极端方式向全社会宣泄其畸变的愤怒和怨恨,主观恶性极深,且大多在犯罪后毫无悔罪心理。典型案例中,有34起案件犯罪目标指向特定群体,占典型案例总数的20%。如2008年上海杨某袭警案中,杨某的犯罪目标指向上海市公安局的警察;2006年甘肃某县法院爆炸案中,犯罪行为人钱某某因对法院审理其子离婚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不满,身藏爆炸物闯入法院会议室引爆,犯罪目标指向法官;2005年在北京王府井劫车撞人的艾某某犯罪目标是“富人”。还有一些犯罪行为人犯罪目标指向了反抗能力较弱的中小学生甚至是幼儿园幼儿群体,如2010年江苏泰兴幼儿园凶杀案、陕西南郑“5·12”幼儿园凶杀案、2012年河北丰宁殷某某驾车撞击学生案等。此类犯罪多选择在高危被害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特殊单位或居住区等部位作案,作案手段以驾车冲撞人群、引爆炸药、纵火等方式为主,不仅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且难于防范。
三是公共场所随机选择人群。
此类被害人往往是犯罪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宣泄私愤或制造社会影响等动机或目的,在一定场合尤其是公共场所随机选择的不特定多数人。此类被害人群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典型案例中有69起被害人属于此类人群,占典型案例总数的40.6%。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机性、被害人群的无辜性、侵害目标的泛众化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相区别最显著的特征,有些学者也正因此将此类犯罪称为“无差别”杀人案件。如,2009年6月23日18时,46岁的广东惠州公交车司机李某某,因对车队队长不满,为泄私愤,驾驶公交车在城区主干道上一路狂奔约7公里,车挡撞车,人挡撞人,先后碰撞、擦刮沿途行驶的28辆汽车、2辆自行车,致死致伤多人。2004年湖南省衡山农民阳某某因为家庭矛盾悲观厌世,在公交车上引爆了自制炸弹。2005年,癌症患者黄某某因病情危重,心情绝望,在福州市闹市区的公共汽车上引爆了炸药。这些受害者与犯罪行为人都是素昧平生,从未谋面,却无辜地成了犯罪行为人发泄个人私愤的工具。
四是由多个连续被害人组成的综合人群。(www.xing528.com)
此类被害人一般包括与犯罪行为人相熟识的人或曾经与其曾有过交往的人群,以及犯罪行为人随机选择的无辜人群。这类犯罪行为人大多是因一时冲动或激情状态下杀害熟悉的人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抱着“已经开了杀戒,索性将有仇怨的人杀个干净”的念头,寻找曾经与其有过矛盾、冲突之人或周围所见之人继续杀戮。典型案例中被害人为此类群体的案件有41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24.1%。如2004年,陕西柞水县农民简某某因强奸邻居之妻被判刑后怀恨在心,刑满释放后挟嫌报复,将邻居一家杀死,之后又将邻居的哥哥及其一对双胞胎女儿杀死。2006年广东恩平黎某某特大凶杀案、2006年河北晋州常营村凶杀案、2006年陕西汉阴邱某某故意杀人案、2006年云南蒙自王某某特大灭门案、2006年吉林通化石某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河北唐县灭门案、2009年湖北随州熊某某故意杀人案等案件的被害人均属于此类人群。
【注释】
[1]傅国庆,马磊:《司法大数据视角下的严重暴力犯罪及其社会矛盾分析》,《法律适用 (司法案例)》,2017年第10期。
[2]李春雷,任韧:《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历史演变与综合防治(1978—2013)》,《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赵健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公安研究》,2011年第11期。
[4]表中的百分比为各项人数与2000—2018年总伤亡人数之比。农村学校伤亡人数计入中小学及幼儿园人数中,未计入农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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