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案季节特征。
犯罪现象与季节变化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西方国家早在一百多年以前,人们就开始考察犯罪现象与季节变化的关系。人们的社会活动、生活规律甚至心理状态会随着气候的冷暖而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犯罪现象归根结底,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很多犯罪现象有着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对于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来讲,有时只是在各种生活的压力下,自卑感、挫败感加重,感到悲观绝望一时愤激而报复社会,这种时候,外界的天气状况有时也会影响到犯罪行为人的心态,从而拯救很多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能够更加全面地研究和探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季节性特征,对于有效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有着相当积极的实践意义。这些典型案例的具体月份分布 (有的案件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时间作案,则分别按照案件发生时间计入相应月份)如下表 (见表一):
表一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案时间 (月份)统计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春季 (3—5月)发案36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21.2%;夏季 (6—8月)发案60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35.3%;秋季 (9—11月)发案42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24.7%;冬季 (12—2月)发案34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20.0%。此类案件以夏季发生数量最多,春秋季节数量相差不大,次于夏季,而冬季发案数量最少。因此,气候火热的夏季更容易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爆发。因为较高的气温会加剧人们焦躁、不安的心理,使人们的耐心和平静、满足感降低,更容易激发攻击性,引发各种暴力行为。
二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体作案时间段特征。(www.xing528.com)
如果我们按照凌晨 (2—6点)、上午 (6—10点)、中午 (10—14点)、下午 (14—18点)、晚上 (18—22点)、子夜 (22—2点)的时间段划分,典型案例中 (数值缺失8起),统计结果 (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段连续或分别作案,则以案件的实际发生时间为基准,分别计入统计)大致如下 (见图三):凌晨共发生22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13.6%;上午共发生45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27.8%;中午共发生26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16.0%;下午共发生33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20.4%;晚上共发生40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24.7%;子夜共发生10起,占统计案件总数的6.2%。按案发时间段排序应为:上午、晚上、下午、中午、凌晨和子夜。有研究者曾统计过量刑在五年以上、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全感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致死)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五种暴力犯罪案件的作案时间集中在凌晨,高达49%以上。[1]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则与之不同,虽然上午发案数量为最,但也并不能将之视作一天中的高发时刻。总体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案时间以上午和晚上为主要时间段,而凌晨和子夜则发案较少。
图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发时间特征
三是作案持续时长特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般作案持续时间非常短,100起典型案例中 (典型案例中数值缺失70起),现场完成犯罪行为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有49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49%;半个小时之内完成犯罪行为的有62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62%。这些案件多为爆炸案、纵火案以及驾驶车辆撞人案等。即使是一些持续时间较长的系列案件,也大多是在现场快速作案逃跑后,继续作案。以爆炸、纵火等方式实施的案件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则短短一瞬间就造成极其严重且无可挽回的后果,而以砍杀、驾车撞人等方式实施的案件,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往往处于极度的愤怒、痛恨等极端情绪支配下,丧失理智,急于发泄,下手时毫不犹豫,以追求复仇后的心理快感。最为典型的案例即是2010年福建省南平市“3·23”恶性杀人案,42岁的郑某某在某小学门口,于短短的55秒时间内,砍死砍伤正准备上学的多个孩子。2014年山东龙口公交车纵火案的犯罪行为人徐某某,在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放火,仅几分钟的时间,该公交车便烧成了空壳。2014年台湾地铁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郑某,带着锋利的水果刀,平均几秒钟杀害一个人,犯下当时台湾捷运史上最血腥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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