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39年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地域及发案场所的归纳,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分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地域及场所分布的一些趋势性特点。
一是发案区域不集中,发散性强。
图二 1980—2018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各省区分布图
本书所择取的典型案件中,从省份上来看,按由多到少的排序为 (见图二):河北15起,湖南14起,广东13起,北京12起,广西11起,陕西10起,四川9起,河南、福建、湖北各8起,江苏7起,山东、吉林各5起,山西、上海、台湾、云南、江西、新疆、浙江各4起,宁夏、辽宁、黑龙江各3起,甘肃、重庆各2起,贵州、青海、内蒙古、天津均为1起。
如果按照关于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台湾地区等为东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省 (区)为中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省 (市)为西部地区的划分,东部地区共76起,占案例总数的44.7%,中部地区为46起,占案件总数的27.1%,西部地区48起,占案例总数量的28.2%。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案件分布广泛且在各地区分布并不均衡。大体来看,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一些,西部和中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一些的地区占比则较少。如果结合发案的历史阶段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地区,逐渐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个别偶发性省份,向全国各省 (市、区)蔓延,波及全国内陆沿海大中小城市,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
二是城镇地区发案数量始终高于农村地区。
从39年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总数量来看,发生在城镇地区112件,发案率占典型案例总数的65.9%;农村地区64件,占典型案例总数的37.6% (其中有6起案件横跨城镇和乡村多个地点,分别计入统计)。
按历史发展趋势来看,1999年以前,城镇发案数量为15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8.8%,农村发案数量为5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2.9%;2000—2010年间,城镇案件数量为48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28.2%,农村案件数量46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27.1%;2011—2018年,城镇地区发案数量为49起,占28.8%,农村地区发案数量为19起,占典型案件总数的11.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历史趋势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在城镇地区发案率始终高于农村地区。但是,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亦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1999年以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发地域主要集中于城镇,2000—2010年间,城镇地区发案数量虽然仍旧高于农村地区,但数量差距不大,2011年以后,案发地域又重新集中于城镇地区。这种发案趋势与城镇地区贫富差距大,暴力拆迁、公民诉求意愿高、私营企业恶意欠薪、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等社会问题的多年累积密不可分。而城镇地区人口分布较为集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城镇地区的发生无疑会带来更多的伤亡和更高的关注度。(www.xing528.com)
三是发案场所相对集中。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人流量大,人群密度高,犯罪行为人很多是出于报复社会,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愤怒情绪,引发社会关注的心理,在这些场所作案,更容易制造恐慌性氛围,引发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典型案例中,发生在城镇的车站、机场、马路、闹市区、电影院、医院、政府机关、商场等人员高度密集场所的案件有72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42.4%,此类犯罪行为人大多与被害人并不相识,更多的是寻求与案件并无关联的无辜者,以扩大案件影响。1981年盛夏,山西阳泉矿务局电影院发生一起爆炸案,年轻的高某某仅仅因为女友要与其分手,没来赴约与其看电影,于是在电影院引爆炸弹。
2.被害人或犯罪行为人住宅及其附近地域。此类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相识,甚至是亲属关系,为数众多的杀亲灭门案多发生在此类场所。这类案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积怨甚深,甚至纠缠多年。典型案例中有55起发生在类似场所,占典型案例总数的32.4%。2006年河北省晋州市某村凶杀案中,村民张某某杀死自己18岁的儿子后,又到同村三户村民家中相继杀死杀伤多人。而2006年云南蒙自的特大灭门案中,村民王某某杀死与其有暧昧关系的情人后,连夜窜至情人多位亲属家中展开杀戮。2007年陕西石泉县特大杀人案中,当地农民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因为与妻子就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妻子被打伤后惊恐万状地冲出家门,张某某紧随其后,在家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残忍地将妻子杀害,后又在村子里左冲右突,砍死两人后,又闯进妻子姨父家中,将一家人砍伤。
3.中小学校园、幼儿园。针对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是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的危害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一些人在生活遭到挫折,或者个人诉求难以得到满足等际遇下,产生悲观厌世、报复社会等极端负面情绪,选择将罪恶的魔手伸向毫无反抗、抵挡能力的中小学生,甚至幼小儿童。此类犯罪行为人与被害者群体往往并不相识,他们进行的是“无差别”攻击。由于被害者的弱势,往往伤亡惨重,同时,也给遇难者的家人和亲属以及有幸逃脱灾难的幸存者带来难以抚平的巨大心理创伤,更造成了全社会范围内师生及学生家长普遍恐慌、愤怒、不满等情绪。在我们所选择的典型案例中,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幼儿园里或附近区域的有25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15.3%。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校园袭击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经历了由少到多、发展至一定峰值后又逐渐回落的过程。1999年以前,此类犯罪案件并未出现,2000—2010年间,共发生13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7.6%;2011—2018年间共发生 12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7.1%。可以看出,21世纪以来,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逐渐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灾区。值得指出的是,2004年左右和2010年左右,针对校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达到了一个高峰。2010年以后,由于针对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国家大力加强了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此后,这类案件明显减少。但是,2018年针对校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又出现回升趋势,出现了陕西米脂“4·27”砍伤学生事件、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持刀砍人事件、重庆巴南区幼儿园砍人事件、辽宁驾车冲撞小学生事件等多起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
4.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地点。公共交通工具是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其空间封闭,人员流动非常大,一旦发案,逃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案发后,亦大多只能被动依赖外部力量救援。典型案例中,发生在公交车、旅客列车、长途客车、游览车等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或其停靠场所的案件共24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14.1%。从历史发展趋势上看,1999年以前,此类案件数量为4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2.4%;2000—2010年间,此类案件数量为9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5.3%;2011—2018年间,此类案件数量为12起,占典型案例总数的7.1%。从案件数量上来看,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的案件数量不多,发案频率也并不高,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一旦发案,人们逃生的可能性非常低,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造成公众社会安全感降低,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并且,此类犯罪案件在2000年以前只是偶发性的个案,但近年来在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已经逐渐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常态化的犯罪形式,是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2018年四川夹江县某乡农民卢某某在公交站台对一辆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多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
总体来看,按各场所发案率排序应为城市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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