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杀手”又被称作“连续杀人犯”,是指把受害者一个又一个地杀害,一般是谋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连环杀手也是有共性的,如二者均具有相当程度的恐怖性,作案手段极端残忍和暴力,容易引起社会层面的恐慌和不满等负面情绪。但是,连环杀手并不属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范畴。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
一是犯罪行为公开程度的差别。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大多并不想或者并没有计划好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多犯罪行为人甚至刻意选择人流密集的公开场所作案,并不逃跑,以期制造影响,引起关注,或者在案发现场当场自杀。而大多数连环杀手进行的是谋杀,一般都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隐秘杀人,并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乞丐杀手”刘某某,杀死村干部儿子后潜逃,在2001年2月—2002年3月间,先后流浪到江苏、安徽、上海、河南等地,流浪乞讨期间因为乞丐“非常脏”等原因连续杀死其他乞丐20余人。美国连环杀手丹尼斯·雷德自1974年—1991年间最少虐杀了10人,直到2005年才被捕归案。
二是犯罪主体的差别。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体为单个行为人,而连环杀手一般也是单独行动,但有时也可以是多个杀手连续作案。辽宁宽甸县的王某自1995—2003年间,先是伙同他人,后单独作案,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等罪案34起。日本福冈县的松永太与其情人于1996—1998年间犯下多起连环杀人案件。从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上来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虽然大多也有着心理障碍、反社会人格等特征,但连环杀手一般都是异于常人的极度心理变态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一次性犯罪,或者后发案件往往是第一次案件的继续。而连环杀手往往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重复性作案,以满足自己的心理变态需求。2000—2003年河南省杨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犯罪行为人横跨皖豫鲁冀4省,疯狂作案26起,有研究者将此案归类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但本书认为其行为表现更趋近于一个心理变态的连环杀手,他犯罪的目的除了抢劫和强奸,更享受着由杀人所带来的快感。
三是犯罪方式的差别。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多是突然作案,作案的手段、方法、地点以及被害对象的选择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机性。2011年5月,广州罗定男子张某某认为自己生活不如意,工作遭到排挤,为了报复社会,光天化日之下拿着水果刀在天桥上乱捅。而连环杀手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是就杀人动机、杀人模式以及杀害对象都有着执着的“固定性”、重复性,不会轻易改变,且几乎每一个连环杀手都有着自己作案的独特标记,然后在每次作案时都要重复这种行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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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讯网、新浪网、《瞭望周刊》等多家媒体。如王开:《一个人的恐怖主义》,《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3月29日。
[2]张继东:《浅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
[3]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公安研究》,2011年第11期。
[4]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5]杨辉解:《个体恐怖犯罪概念辨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6]莫洪宪,吴爽:《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及发生原因》,《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7]乔宗楼:《社会转型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特点和侦查策略》,《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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