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指作案分子使用一定的作案工具,采取非常强暴的手段,蓄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国家的公共安全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犯罪”[7]。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规定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罪名,但一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犯罪为严重暴力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在犯罪工具、手段及危害后果方面比一般暴力犯罪案件更加突出和严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从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因此,二者具备共同的基本暴力特征,如犯罪手段具有强制性,残忍、血腥,犯罪工具具有巨大破坏性、杀伤力,均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动机不同。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般没有明显的诉求,犯罪动机往往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或自杀等,如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选择在公交车、商场、校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自杀式爆炸。而严重暴力犯罪则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如为了杀掉与自己有仇恨或纷争的人,或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出于民族、宗教及政治、经济方面的要求等。
二是犯罪计划不同。(www.xing528.com)
严重暴力犯罪一般有周密的犯罪预谋和实施计划,犯罪行为发生后一般选择逃跑或隐匿,采取各种反侦查的手段以求逃脱罪责,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多对自己犯罪后的出路并无计划,也无所谓,甚至有时逃跑只是为了回来杀更多的人。如2009年1月4日,在湖北随州市某镇一连杀死多人的熊某某在逃跑5天后又回到家乡,准备对前妻和其丈夫以及“另几个与他有过节的以及占过他便宜的几个人”再下杀手。陕西杀人狂魔邱某某在杀死多人逃脱警方围捕后,却又沿着铁路走回家,决心杀死曾经相濡以沫的妻子。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主体只是单独的个体,且一般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员,认为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或者生活中遇到挫折,又无法改变现状,导致心态失衡而实施犯罪行为。而严重暴力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个人,亦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多人共同犯罪或者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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