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6年起开始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之处,如,二者采取的犯罪手段都是极其残忍、暴力,具有极强的攻击力和杀伤力,往往会在公开场合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无差别攻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对公众产生强烈的心理或感官刺激,容易在社会上引起恐慌不安的氛围,引发广泛关注和迅速传播,对社会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造成极大破坏。因此,有些媒体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称作“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也有的研究者将其称之为“个人恐怖犯罪”。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无论是在犯罪目的、内涵,还是在犯罪手段与特征等方面都有着根本性不同。
一是犯罪目的不同。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或是反对本国政府或是反对其他民族或宗教,通过制造恐怖犯罪活动追求相应的政治影响,这是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相区别的重要特征。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往往只是出于泄愤、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关注等极端心理和个人目的,有时是扩大化的自杀行为,不存在政治诉求,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均无关联。
二是犯罪的组织性不同。(www.xing528.com)
恐怖主义犯罪是有系统性的组织化行为,每起恐怖犯罪活动的实施,从犯罪对象与目标的选择到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的使用,犯罪时间、地点安排等各环节都会有详细的计划和步骤,犯罪分子受到幕后组织者的指挥和调派,同时恐怖犯罪活动一般都会受到相关恐怖组织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和资助,甚至不同的恐怖组织之间还会相互支援、共同犯罪。犯罪实施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犯罪组织,多个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恐怖活动。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准备与实施者只是单个的行为人,没有受到任何组织或其他个人的指挥和操控,一般没有详尽周密的犯罪计划,很多犯罪行为都是临时起意,一些有犯罪计划者也更多的是对犯罪工具的准备,如制造炸药、购买刀具等,或者是对犯罪时机的窥伺、犯罪手段的选择等。
三是犯罪的影响力不同。
恐怖主义犯罪无视人类道德规范、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约束,在攻击目标的选择上能够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在犯罪方式上往往采取暗杀、爆炸、劫持人质等更具有要挟性的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政治诉求。在犯罪工具的选择上则更具杀伤性和恐怖性。尤其是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常规武器之外,往往更加尝试利用最先进的武器和装备以扩大犯罪行为的恐怖效应和国际影响力。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虽然也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但影响范围一般不会辐射至全球。犯罪手段选择也往往更加简单、直接,更具有随机性,多为刀砍斧杀、纵火、自制炸药等等。同时,恐怖组织和一些恐怖分子由于其犯罪行为或政治影响力,往往早已经列在政府的“黑名单”之中,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只是生活中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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