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成果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我国《刑法》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没有界定为专门刑事罪名,此类犯罪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纵火罪、爆炸罪等罪名处以刑罚。同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包括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内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理论界迄今尚未形成统一定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了表述。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成果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犯罪学范畴。犯罪,简单来讲,是指破坏社会秩序,触犯法律,国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之以刑罚的手段进行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暴力(violence)是一个法律名词,针对公民个人来讲是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现代社会里,除非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暴力犯罪的主体是个人,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没有界定为专门刑事罪名,此类犯罪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纵火罪、爆炸罪等罪名处以刑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尽管我国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但当时此类案件非常少见,虽然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已经呈现,但其迅猛的发展趋势及随之而带来的更加严重的后果尚未体现出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将这些犯罪归结为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人格不健全、精神状态问题、生活境遇的特殊性等个体原因而采取的极端犯罪手段,当时的媒体多将其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1]随着犯罪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社会恐慌效应的蔓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2009年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曾指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可能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2010年上半年,国内发生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如天津市特大交通恶意撞人案、泸西中巴车爆炸案、福建省南平市“3·23”恶性杀人案、四川大学学生曾某某“因丑杀人案”、广东雷州陈某某故意杀人案、江苏泰兴幼儿园凶杀案、山东潍坊小学锤伤学生事件、江西吉水八都特大杀人案、陕西南郑“5·12”幼儿园凶杀案等,这些案件突然爆发、杀伤范围广、作案手段残暴,尤其是多起案件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造成多名未成年人伤亡,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严重恐慌不安情绪,使公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引起公安、司法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术理论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广泛关注。2010年5月,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首次于官方正式文件中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并概括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同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包括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内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理论界迄今尚未形成统一定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了表述。2010年,张继东在《浅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文中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2]2011年,赵建生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3]2012年,靳高风教授在《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4]这种观点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群体犯罪和普通刑事暴力犯罪加以有力区别。也有学者将此类犯罪称为“个体恐怖犯罪”,因为它指的是单个犯罪行为人基于社会、经济或其他个人目的,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手段,针对不稳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物,制造社会恐怖或灾难,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5]2013年,莫洪宪教授将此类犯罪称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指遭受挫折的弱势个体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6](www.xing528.com)

本书则更赞成使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即此类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在强烈的仇恨、愤怒、憎恶等极端心理状态支配下,出于泄愤、报复、制造影响、引发社会关注等目的,采用极端残忍激烈的暴力手段,对特定关系人或与事件并无关联的无辜者进行大范围侵害的犯罪行为,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广泛关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