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保障,使财税支持措施、业务经营规则、产品开发、再保险保障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得以制度化、稳定化与长期化。美国政府除在农业法案中对农业保险政策予以明确外,还颁布了专门的农作物保险法案,并通过对两个法案的多次修正,对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程序、经办机构、补贴优惠政策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来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二)强化政府引导推动,持续提高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我国政府近几年来逐步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议在现有保费补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研究中央财政对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的支持措施,做好政策储备。
(三)根据实际需求不断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产品总体同质性较强,基本都属于保成本型,近年才逐步开发了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对保产量和保收入的需求会逐步增加,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是未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建议积极推进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产品的研发,进行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各类产品创新,同时推进农业产业化、农作物制种、海洋渔业保险等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不断适应农业新发展、农村新变化、农民新需求。(www.xing528.com)
【注释】
[3]朱俊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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