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具有低成本优势,能够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特定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如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宁波农村保险互助社、船东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等,但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相互保险体系。日本相互保险法规完善、体系顺畅、监管到位,对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推进创新试点,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我国人口众多、自然灾害频发,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相互保险组织试点,构建一个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相互保险协调发展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开展试点:一是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并探索设立专营人身险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二是组织专业保险合作社,为特定领域的农村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三是建立保险互助社,主要为普通农村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简单实用的养老、医疗、意外伤害、家庭财产保险等基本保险服务。
(二)加快立法进程,为相互保险发展提供法律法规保障。日本相互保险的顺利发展,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规范相互保险运作机制,减少道德风险,维护相互保险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研究制定规范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的基本制度,同时抓住修改《保险法》的契机,在上位法中明确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三)加强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一方面对有意愿成立相互保险组织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群体,在争取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协调支持工作,另一方面协调推进地方政府加大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财政支持,既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补贴的形式为相互保险组织提供营运资金支持。
(四)强化保险监管,防范化解运行风险。相互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要在偿付能力、治理结构、准入退出制度及财务、业务、产品管理等方面建立适应相互保险特点的监管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相互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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