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应本国自然社会条件需求
一是自然灾害频仍限制了商业保险发展。日本人口众多,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全球6级及以上地震中两成发生在日本,生产生活中经常遭受风灾、旱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商业保险在农业等高风险特定领域发展动力不强,难以满足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保险“真空人群”出现。日本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救济型”的社保制度,而不是“福利国家型”的社保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原则是“广覆盖、低水平”。其结果是,所有的国民都得到保障,但保障水平较低,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在养老和医疗上的负担比较重。因此,在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之间留下了一块很大的空间,需要由“互助保险”来填补。三是思想观念和需求的变化推动了互助保险的发展。自然灾害的多发使得日本民众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强,推动了互助意识和行为的发展。同时,日本国民对保险的要求不仅仅满足于受到损失时得到赔偿,同时也希望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带来额外收益。由于相互保险保单持有人与公司所有者身份合二为一,能够充分分享公司收益,这客观上也刺激了相互保险在一些领域的发展壮大。
日本十分重视相互保险制度建设。以农业相互保险为例,自1929年开始,日本就开
始构建其农业防灾减灾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确定了日本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的运行模式。随着本国农业的发展,又对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扩大农业相互保险的承保范围,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费率确定和赔款计算方法,明确宏观的组织结构、政府职责与再保险等安排。日本农业保险被认为是世界农业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www.xing528.com)
(三)服务体系完整,组织协调有效
一是相互保险组织内部架构设置合理。以日本农业保险为例,日本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垂直塔形体系中不同层级职责分工明确、设置合理,保证了相互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基层共济组合承担农户保险费的收取、受灾农户保险金的发放等与农户直接相关的业务;联合会接受下级共济组合的分保;国家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保险课则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二是外部组织充分发挥引领协调作用。以日本农业保险为例,日本农业共济协会(以下简称“农协”)在农业相互保险发展中担当着组织者的角色。农协成立于1947年,是一种遇灾相互救济的群众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负责调查研究、推广普及工作经验、人员培训、法令法规修改等。农协在日本影响力巨大,辐射力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截至2008年4月,日本基层农协的正式成员为500万人,准成员为419万人。各个层级的共济组合均有对应的农协组织,在政府支持下,通过其在农村中广泛的组织系统,农协在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政府监管严格,政策扶持恰当
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监管内容涉及成员组成、基金数额、成员权利义务、机构设置、基金筹集、组织变更以及盈余分配等诸多方面。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日本对高风险领域的相互保险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在农业、渔业等方面,日本坚持多管齐下,通过政府补贴的引导,理顺农户、相互保险组织和政府三方关系,将三者的利益和目标有机结合。一是实施再保险制度。联合会将一部分保险责任向农林水产省进行再保险,政府将相关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二是实施高额保费补贴。农业相互保险中主要农作物的保费补贴均超过50%。2005年,日本财政补贴农险保费近650亿日元。政府的保费补贴,充分调动和保护了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三是实施间接补贴。对农户共济给予保费补贴的同时,政府还对共济组合联合会的经办费用给予50%补贴。另外,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交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而且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以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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