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互保险公司。日本《保险业法》规定,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投保人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设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损益归属于全体成员。在寿险领域,日本相互保险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受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的影响,一些相互寿险公司实行了股份化改制,目前寿险相互保险公司数量已减少到5家,仅占日本全部寿险公司的五分之一左右,但其资产规模却远远超过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
(二)农业共济组合。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模式,其普及率相当高,几乎囊括全部农村人口,经过60多年发展,已经形成全覆盖、可持续、保农惠农的灾害补偿制度。日本农业相互保险实行三级塔型组织体系:第一层级是共济组合,即保险合作社,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参加组成,全日本有2000多个基层共济组合。第二层级是共济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共济组合联合而成,共济组合按照不同行业的风险大小,将一定比例的互助共济金上缴到联合会进行分保。第三层级是国家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保险课和再保险特别会计,由于农险中农作物、家畜、果树、园艺等保险灾多易损,单靠联合会难以完全承担风险损失,所以国家通过农林水产省设立再保险,承接各个联合会的分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
(三)渔业互助保险。日本的渔业互助保险根据《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建立,从1964年开始实施,包括渔获物互助、水产养殖互助、特定养殖互助和渔业设施互助等四类。渔业互助保险对于小型和中等规模的渔民和渔业养殖户是强制性的。与农业保险相类似,渔业互助保险基本上是通过一个三层结构体系实施和管理,即:基层渔业合作社,地方渔船保险协会和中央政府支持的渔船保险中央会。渔民是渔船保险协会的会员,直接或通过渔民合作社向渔船保险协会购买保险,渔船保险中央会向渔船保险协会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则向渔船保险中央会提供转分保并向渔民提供补贴。此外,全国共济水产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共水连”)还为渔业合作社成员提供普通厚生共济、生活综合共济、渔业者老龄福利共济、渔业者公民年金基金共济、乘组员厚生共济以及团体信用厚生共济等人身保险共济项目。(www.xing528.com)
在2011年日本“3·11”地震中,渔业互助保险共计为17025艘渔船支付普通损害保险金约352亿日元,支付渔船船东责任保险金12.4亿日元,约占渔船损失的28%;共为养殖渔业支付保险金145亿日元,约占养殖业损失的25%,在恢复和重振受灾地的渔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全国劳动者共济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劳济”,是日本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专门从事工人互助保险的组织,参保人数已超过1000万人。目前,“全劳济”的共济项目包括团体生命、综合医疗、火灾、交通灾害、团体人寿、个人长期人寿、终生人寿、个人退休金、汽车共济等,基本涵盖了职工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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