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高度重视、深度介入。具体表现在:政府专设部门负责管理与组织保障,专门立法作为运行依据与保证,提供包括保费补贴、农险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减免、再保险支持与大灾兜底等在内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二)采取强制或准强制性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效果。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具有一定的覆盖率,才能发挥应有的政策效果。如美国规定农民只有在购买农业保险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国家的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是通过经济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西班牙、希腊、瑞典等国对所有农作物的一切险实行强制保险,日本对水稻、小麦、桑蚕等实行强制保险,巴西、泰国、印度等国对贷款农户实行强制保险。
(三)政策目标依据不同时期调整变化。作为政府农村政策的一个工具,农业保险的目标随政府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而变化。如美国在1938年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到1994年克林顿政府时期,则把农业保险的目标确定为保障整个国民福利水平。(www.xing528.com)
(四)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各国在开始办理农业保险时,均从承保主要农作物做起,逐步探索,不断扩大保险品种与覆盖面,形成规模;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多数国家深耕细作,不断提高业务质量。从国际农业保险发展趋势看,农业保险是否有吸引力,最终取决于农险产品是否满足农户的实际风险需求以及农险服务是否便捷、人性化,因此,各国都越来越关注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费率的个性化厘定,不少国家不仅做到了分作物确定费率,对同一作物甚至可以按地区、农场或地块确定费率。如美国、加拿大在作物种植、播种面积、产量、价格以及土地信息等方面积累了几十年的资料,费率厘定非常精细。
(五)实施分类监管。从各国经验看,国家对政策性农险业务与商业性农险业务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作为政策性农险对待,政府支持力度大、参与深,除提供相关政策与资金补贴外,还负责制订农险条款与费率、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批或由国家农险公司进行专项经营;而对小品种或单一险种等商业性农险业务,一般由私营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设计开发产品并报监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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