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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通行权利体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

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通行权利体系

人通过在道路上行走,来达到行动的目的,是人类生活和生存必不可少的、最低程度的自然需求。一直以来人的道路通行行为是以一种既成的生活事实的身份出现,如同人需要呼吸、吃饭、睡觉一样,是一种“正当”的行为,是一种值得尊重的行为,是一种应当被保障的行为。而这种“正当”的行为,因为道路资源的稀缺应当以“权利”的方式被对待。因此,道路通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符合人性的“自然权利”,一种符合生活事实的“习惯权利”,同时也是一种需要被规范、被调整的“法律权利”。然而,道路通行权并不是一种一般的“法律权利”,而是一种属于人类自身生存、发展所需的“衣、食、住、行”中的“必需的最少量”之一,而非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的大量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此,以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从人的本性、需求这个出发点,从人权的视角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通行“权利观”,建立以人为本的道路通行权权利体系,构建道路通行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的道路通行需求,保障人的道路通行权益。

“道路通行权”,即在公共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自然人拥有在道路上适足通行、安全通行、便利通行、舒适通行、顺畅通行以及在道路通行时当然地、适当地占用道路的权利内容。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自然人负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不妨碍”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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