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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侵害及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这些道路通行权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直接的财产及人身损失而难以界定,因此不便于法律救济而未被直接上升为“权利”,只能体现为道路通行权益,如通行便利、通行畅通等权益受到的侵害。另一方面,这些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后常常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新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基于合法道路通行行为而产生的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属于权利冲突,而不是侵权行为。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侵害及救济措施

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犯时未产生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基于现有的侵权法律规定及侵权理论很难进行法律救济。由于这些道路通行权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直接的财产及人身损失而难以界定,因此不便于法律救济而未被直接上升为“权利”,只能体现为道路通行权益,如通行便利、通行畅通等权益受到的侵害。一方面,这些道路通行权益由于未能获得法律的重视而常常被侵害,被侵害后又不能进行法律救济,影响了道路通行权的行使。例如,商贩占道经营影响了道路通行权人的通行畅通,甚至阻碍道路通行权的行使,而道路通行权人由于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法向占道商贩主张恢复道路畅通原状,无权阻止其占道行为,无法进行权利救济,因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道路通行权。另一方面,这些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后常常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新的侵权责任。例如,文首提出的案例,杨女士正是由于行使道路通行权受到阻碍而进入机动车道进行通行,从而造成了后来的交通事故。在道路通行中,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的一方由于无法正常行使道路通行权通常会采取其他替代通行方式,甚至是违反道路通行法律法规的通行方式行使道路通行权,从而发生后续的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一个新的道路通行权侵权,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方在交通事故中轻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像杨女士一样由被侵权人变成了侵权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重者则可能在后续的交通事故中成为受害者,不仅其自身被侵权的情形被掩盖,还遭受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因此,此类道路通行权益应当也必须被救济。

道路通行权人之间发生具体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通常是基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不适当履行通行义务造成的。如果是基于合法道路通行行为而产生的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属于权利冲突,而不是侵权行为。例如,在人潮拥挤的道路上,道路通行权人由于通行速度较慢但仍然属于正常通行时影响了其他道路通行权人的通行速度,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其他道路通行权人应基于道路拥堵而履行等待或忍耐的义务。但如果道路通行权人在道路上嬉戏打闹而影响了他人通行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对他人的道路通行权益是一种侵害行为。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方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对侵害人进行劝阻,如产生轻微的民事损害,如踩脚、碰撞等情况,可以根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法律救济。(www.xing528.com)

道路通行权人与非道路通行权人之间发生具体道路通行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如果是基于非道路通行权人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于二者之间不能基于道路通行权产生直接的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进行法律救济甚至自力救济,而只能基于非道路通行权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或处理。例如,商贩占道经营的情形,如果其占道经营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道路通行权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执法部门对商贩的占道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处理,从而间接地对自身受损的道路通行权益进行救济。如果非道路通行权人合法行为造成道路通行权人通行阻碍,道路通行权受到影响的,道路通行权人需要承担容忍义务,如道路维护、管线维护等合法道路施工行为影响道路通行权人道路通行的情况。但是,如果该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如占道面积远远超过施工需要,或者道路施工工期超出合理期限等,则道路通行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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