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专门的“道路通行权”,而是通过将道路通行权这一权利群中各个权利分别规定在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地方性法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道路通行法律法规做出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的、细致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道路通行、道路占用、道路优先通行等权利。因此,当道路通行权人之间出现具体的道路通行权侵害的情形,其基于道路通行权的行使产生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在道路通行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侵权行为莫过于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由于权利人的道路通行权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一种间接损害,其常常伴随着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损害,而法律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手段通常是财产权益的补偿或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产生了竞合。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就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采取直接的法律救济的方式,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都可以视作对道路通行权利人的救济。
道路通行权人与非道路通行权人之间发生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道路通行权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其道路通行权益损害的,由于道路通行权益损害被财产或人身损害所吸收,产生法律责任的竞合,因此可要求非道路通行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责任。例如,道路施工方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通行权人摔伤,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失,同时也造成了道路通行权人的通行利益损害,此时道路通行利益损害被其财产及人身损害所吸收,产生了侵权责任的竞合,道路通行权人可按照《民法总则》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道路施工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可达到救济的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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